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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85 條

  1. 1.本條例之處罰,受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受處罰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應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應歸責人相關證明文件,向處罰機關告知應歸責人,處罰機關應即另行通知應歸責人到案依法處理。期未依規定辦理者,仍依本條例各該違反條款規定處罰。
  2. 2.本條例之處罰,其為吊扣或吊銷車輛牌照者,不因處分後該車輛所有權移轉、質押、租賃他人或租賃關終止而免於執行。
  3. 3.依本條例規定逕行舉發或同時併處罰其他人之案件,推定受逕行舉發人或該其他人有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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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5 條規定,逕行舉發推定受舉發人有過失,車主須於應到案日期前舉證歸責實際駕駛人,逾期則自負罰鍰。

Q · 車不是我開的,罰單卻寄到我家,怎麼辦?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5 條第一項,車主若認為違規應歸責實際駕駛人,必須在通知單上的「應到案日期」前,檢附證據(行車紀錄器、租賃契約、借車對話、對方身分證明)向處罰機關告知,機關會另行通知實際駕駛人到案。逾期未辦,罰鍰即由原受舉發人(車主)承擔,不可逆轉。若屬逕行舉發(測速、違停照相),第三項更推定受舉發人有過失,車主須自行舉證推翻。

白話解讀

你把車借給朋友,朋友超速被照相,罰單寄到你家。你覺得冤枉,但翻遍罰單找不到「這不是我開的」的申訴欄位。第85條就是處理這種冤枉的程式碼。第一項給你一條路:在應到案日期前,附上證據(行車紀錄器、租賃契約、對方身分證明)告訴處罰機關「開車的是他不是我」,機關就會改通知真正的駕駛人。但這裡藏著一個致命的時間陷阱:逾期不辦,你就得自己吞。第三項更狠:所有逕行舉發(測速照相、違停拍照)的案件,法律直接「推定」你有過失。不是你證明自己有錯才罰你,是你要證明自己沒錯才能免罰。舉證責任在你身上。第二項則堵死了另一條逃跑路線:牌照被吊扣或吊銷後,你把車過戶、質押、租給別人,照樣執行,車跑不掉。

法律定性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5 條為交通裁罰的歸責與舉證程序規範,包含三項機制:第一項建立違規責任轉移程序,受舉發人得於應到案日期前舉證歸責實際駕駛人;第二項規定吊扣或吊銷牌照處分不因車輛所有權移轉、質押、租賃而免於執行;第三項對逕行舉發案件推定受舉發人有過失,將舉證責任移轉予受處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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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車借給朋友被開罰單,我能轉給他嗎?

可以,但你必須在罰單上的應到案日期前,帶著朋友的身分證影本和能證明是他開車的證據(行車紀錄器、ETC、LINE 對話),向處罰機關申請歸責轉移。機關會另外通知你朋友到案。逾期沒辦就只能自己繳。內行人提示:歸責轉移不需要對方同意,你單方面提出證據就可以,但證據必須明確指向對方是實際駕駛人。

Q2測速照相的罰單能申訴成功嗎?

能,但你要知道你面對的預設立場:第三項推定你有過失。所以你不是去告訴機關我沒錯,而是要提出證據翻轉這個推定,例如證明當時不是你開車、車輛已失竊報案、或測速設備未經檢定合格。內行人提示:測速設備的檢定合格證明是公開資訊,如果該設備在違規日期前後檢定過期,這張罰單的基礎就不穩了。

Q3車被吊牌後賣掉,新車主會怎樣?

新車主買到的是一台牌照正在被吊扣或吊銷的車。依第二項,這個處分不因所有權移轉而消滅。實務上監理機關會在車籍資料中註記,新車主辦過戶時會發現。內行人提示:買二手車前花五分鐘上公路監理網站查詢車牌狀態,或請監理站出具車籍資料證明,比事後處理便宜一百倍。

Q4道交條例 85 條是什麼?

規範交通罰單的歸責與舉證程序,含歸責轉移、牌照處分隨車、逕行舉發推定過失三大機制。

Q5什麼是逕行舉發推定過失?

測速、違停照相等案件,法律先推定受舉發人有過失,由其舉證推翻,舉證責任倒置。

Q6歸責轉移是什麼意思?

車主舉證並向處罰機關告知實際駕駛人,將違規責任移轉給對方的程序。

Q7應到案日期是什麼?

通知單載明的處理死線,通常為收到後 30 日,是歸責轉移不可逆的時間窗口。

Q8借車被開罰單怎麼歸責給朋友?

應到案日期前,檢附行車紀錄器、借車對話、對方身分證明向處罰機關書面告知。

Q9測速照相罰單怎麼推翻過失推定?

提出非本人駕駛、車輛失竊報案、測速設備檢定過期等反證向機關申訴。

Q10怎麼證明開車的不是我?

行車紀錄器、ETC 通行紀錄、租賃契約、借車 LINE 對話、實際駕駛人身分證明。

Q11買二手車怎麼查有沒有牌照吊扣?

過戶前上公路監理網站查車牌狀態,或請監理站出具車籍資料證明。

Q12逕行舉發 vs 當場攔停舉證責任差在哪?

逕行舉發推定車主過失須自證清白;當場攔停由執法者直接認定違規。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當場攔停逕行舉發(照相)
舉證責任執法者目睹違規,證據直接推定受舉發人有過失,車主須自證清白
駕駛人辨識當場確認駕駛人身分僅拍到車牌,預設車主負責
歸責轉移原則上不適用可於應到案日期前舉證轉移給實際駕駛人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 日本道路交通法 放置違反金制度(車両使用者の責任)
🇩🇪 德國StVG § 25a(Kostentragungspflicht des Halters,駕駛人無法查明時車主負擔費用;德國對移動性違規原則不採車主責任,為顯著對照)
🇺🇸 美國各州 red-light / speed camera owner-liability statutes(車主民事責任,無聯邦統一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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