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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94.11.18. 交路字第0九四00一三五二六號函

發文機關 交通部發文日期 94 年 11 月 18 日

主旨

關於 貴局函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之 3 第 2項拍賣所得價款,其應扣除汽車所有人罰鍰或 汽車駕駛人罰鍰所提意見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 照。

說明

一、復 貴局94年11月 7日路監交字0940046873號函。

二、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之 3第 1項規定所列移置保管車輛之違規案件,其中分屬處罰汽車所有人或汽車駕駛人均有之,如汽車駕駛人非汽車所有人而因違反處罰條例規定行為致經移置保管所駕駛之車輛,自不應以該車輛拍賣所得扣抵該案件汽車駕駛人(非汽車所有人)之違規罰鍰,爰本案貴局所提有關「『扣除違反本條例規定應行繳納之罰鍰』部分亦應以汽車所有人應行繳納罰鍰為限」之意見,經核應屬妥適。(交通部94.11.18. 交路字第0九四00一三五二六號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交通部 94.11.18. 交路字第0九四00一三五二六號函由交通部於民國 94 年 11 月 18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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