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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107.09.21. 交路字第1070026758號函

會議日期 107 年 09 月 21 日

要旨

關於貴署函詢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5條之1第2項第1款法規適用疑義 一案

主旨

關於貴署函詢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5條之1第2項第1款法規適 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107年8月30日警署交字第1070131090號函。

二、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5條之1之立法意旨,係交通違規狀態持續不改正者,因無得連續舉發之明文規定,致民眾常以已獲有交通違規舉發通知單,資為不得重複處罰之藉口,爰增訂本條,以杜流弊。

是以,本條即係針對同一持續狀態之違規行為,特別以法律擬制切割成數行為分別處罰,合先說明。

三、有關貴署說明旨揭條文所提「違規地點相距 6公里以上、違規時間相隔6分鐘以上或行駛經過1個路口以上」’應係單一或具有持續性之違規行為(如持續超速、持續違規行駛路肩等),需透過連續舉發次數,作為違規行為次數認定,進而對多次違規行為予以處罰時方有適用。倘其行為係二以上違規行為,仍應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3條第1項規定分別舉發、處罰之見解,本部敬表同意。該見解亦於本部107年1月29日「研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第85條、第85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事」會議上獲有共識。

四、另建議修正處罰條例第 85條之l規定一節,現行規定已可處理舉發爭議,惟修法有助於讓法令更加明確,爰請貴署協助研提具體修正草案,俾利辦理後續修法事宜。

正本

內政部警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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