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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95.09.04. 交路字第0九五00四八三00號函

會議日期 95 年 09 月 04 日

主旨

關於 貴署函為警察機關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 罰條例第36條第1 項規定事件執行疑義乙案,復如 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署95年 8月24日警署交字第0950105703號函。

二、本案貴署所提計程車駕駛人未領有執業登記證而有駕駛計程車之行為者,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6條第 1項規定舉發處罰乙節,應無疑義;惟計程車營業用車輛,如有持普通駕駛執照駕駛營業車輛營業之行為,仍應依同條例第22條第 1項第 1款舉發處較重處罰,並當禁止其駕駛,且有同條例第85條之 2規定之適用。

三、另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之 2對於領回移置保管車輛之規定,亦已明文無疑,由車輛所有人或其委託之第三人得於保管原因消失後,持保管收據及行車執照領回車輛。(交通部 95.09.04. 交路字第0九五00四八三0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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