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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99057965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100 年 04 月 27 日

要旨

參照占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基準及查報處理辦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該辦法既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2 條之 1 授權所訂定,警察機關自有依法查明無牌廢棄車輛所有人之權限,並按具體個案事實查處

主旨

有關貴署函詢執行占用道路廢棄車輛查報處理,對於無車牌車輛開啟車門以查詢引擎號碼,俾利通知車輛所有人,有無侵犯民眾財產權之疑義,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署 99 年 12 月 24 日環署基字第 0990117039 號函。

二、按廢棄車輛張貼通知後,警察機關應查明車輛所有人,以書面通知其限期清理或至指定場所認領,逾期仍未清理或認領,或車輛所有人行方不明無法通知或無法查明車輛所有人情形,由環境保護機關公告,經公告一個月無人認領者,由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依廢棄物清除(占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基準及查報處理辦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參照,以下簡稱「查報處理辦法」)。查報處理辦法既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2 條之 1 授權所訂定,警察機關自有依法查明無牌廢棄車輛所有人之權限;並按具體個案事實援依上開規定查處(本部 92 年9 月 29 日法律字第 0920034460 號函及交通部 99 年 10 月 08 日交路字第 0990050418 號函意旨參照),故無牌車輛所有人亦有忍受之義務。

三、另來函說明三提及無車牌之占用道路車輛由行政機關開啟車門以查詢引擎號碼後,方移請警察機關查詢並通知車輛所有人乙情,事涉主管機關權責之事實認定,建議洽詢查報處理辦法主管機關交通部。

正本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字第 0999057965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100 年 04 月 27 日發布,要旨:參照占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基準及查報處理辦法第 4 條第 2…,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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