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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20034460 號
要旨
執行占用道路廢棄車輛查報處理是否涉及侵犯車主財產權益疑義
主旨
關於執行占用道路廢棄車輛查報處理是否涉及侵犯車主之財產權益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署九十二年八月八日環署廢字第○九二○○五五二六七號函。二、按「前項廢棄車輛張貼通知後,警察機關應查明車輛所有人,以書面通知其限期清理或至指定場所認領,逾期仍未清理或認領,或車輛所有人行方不明無法通知或無法查明車輛所有人情形,…經公告一個月無人認領者,…依廢棄物清除。(第二項)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將廢棄車輛依廢棄物清理時,其號牌號碼、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可查明者,應通知公路監理機關逕予報廢登記。…。(第三項)」為占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基準及查報處理辦法第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明定,而上開辦法既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之一授權所訂定,主管機關自有依法查明無牌車輛所有人之權限。又無牌車輛如得經由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查明其所有人,未予查明即逕以符合「無法查明車輛所有人」之要件而依廢棄物清除,與法似有未合,惟此屬法律執行問題,宜由貴署本於職權審酌。
正本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