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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8 分鐘8 分鐘8 分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6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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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一、利用汽車犯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二、抗拒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人員之稽查或有第六十條第一項之情形,因而引起傷害或死亡。 三、撞傷正在執行勤務中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 四、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三條之管制規則,因而肇事致人死亡。
  2. 2.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前項第二款、第三款情形之一者,並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於五年內違反前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二次以上者,並處新臺幣十五萬元罰鍰。
  3. 3.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三條之管制規則,致人重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至六個月。
  4. 4.汽車駕駛人駕駛大客車、大貨車、聯結車或重量逾三點五公噸之動力機械,而有前項應受吊扣駕駛執照情形時,吊銷其駕駛執照。
  5. 5.第一項第一款情形,在判決確定前,得視情形暫扣其駕駛執照,禁止其駕駛。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1 條規定四種吊銷駕照事由:利用汽車犯罪、抗拒稽查致傷亡、撞傷執勤員警、違規肇事致死。

Q · 哪些情況會被直接吊銷駕照?

利用汽車犯罪、抗拒稽查致傷亡、撞傷執勤員警、違規肇事致死四種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1 條第 1 項,四種情形直接吊銷駕照:一、利用汽車犯罪經判有期徒刑確定;二、抗拒稽查或有第 60 條第 1 項情形致傷亡;三、撞傷執行勤務中之員警或交通稽查人員;四、違反道安規則或第 33 條管制規則肇事致人死亡。第 2、3 款另罰 9 至 15 萬元,五年內二次以上罰 15 萬。違規致人重傷原則吊扣 3 至 6 個月,但駕駛大客車、大貨車、聯結車或逾 3.5 公噸動力機械者升級為吊銷。

深度解讀

「吊扣」和「吊銷」差一個字,後果差一個世界。吊扣是暫時收走你的駕照,期滿還你;吊銷是永久註銷,你必須重新考照才能上路。這條列出了四種直接吊銷駕照的情形,每一種都代表你已經越過了一條不可逆的線:用車犯罪被判有期徒刑、抗拒稽查導致人員傷亡、撞傷執勤中的警察、違規肇事致人死亡。第二項和第三項再疊加罰鍰:撞傷執勤人員或抗拒稽查導致傷亡的,另罰 9 萬到 15 萬,五年內再犯直接 15 萬。第三項處理的是致人「重傷」的情形,吊扣三到六個月。但如果你開的是大客車、大貨車、聯結車或超過 3.5 噸的動力機械,致人重傷就不是吊扣而是直接吊銷。大車的殺傷力不同,法律的容忍度也不同。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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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8 版

本條有 8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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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1 條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一、利用汽車犯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