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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94.08.15. 交路字第0九四00四五七0九號函

發文機關 交通部發文日期 94 年 08 月 15 日

主旨

關於貴局函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1條第 1項 第 2款裁罰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94年 8月 2日高市交裁字第0940027184號函。

二、查本案依所敘案由,應為對90年 1月17日修正前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7條第 1項「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規定之認知疑義,惟揆諸上開規定,違反同條例第61條第 1項第 2款之行為,自應依規定裁處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並無疑義,爰貴局所提分析並無違誤。(交通部 94.08.15. 交路字第0九四00四五七0九號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交通部 94.08.15. 交路字第0九四00四五七0九號函由交通部於民國 94 年 08 月 15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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