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灣省政府警務處76.6.8.警刑司字第六0一七一號函
要旨
解釋發生交通事故被害人經過二十四小時以後死亡者,肇 事人應否吊銷或吊扣駕照
主旨
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二項所稱之傷,係按「除刑法上所訂之重傷外,並兼指其他嚴重之情形而言」,而「其他嚴重傷害情形之認定,乃依照內政部六十一年三月二十四日臺內警字第四六一七三六號令釋比照適用「汽車重大交通事故標準」中所指重傷之情形辦理。
查發生交通事故經過二十四小時以後,由於受傷之原因以致死亡者,既屬上述標準一、(四)3.之重傷,肇事者如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自應依該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臺灣省政府警務處76.6.8. 警刑司字第六0一七一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