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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4002343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4 年 07 月 04 日

要旨

建議參酌行政罰法重新解釋以 93 年 4 月 21 日修正公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1 條前之交通違規事件採從新從輕原則處理案

主旨

關於臺北市議員林○○研究室建議參酌行政罰法重新解釋以 93 年 4 月21 日修正公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1 條前之交通違規事件採從新從輕原則處理乙案,因行政罰法雖已公布,惟尚未施行 (該法第 46 條明定公布後一年施行) ,故本件仍請 貴部參酌本部 93 年 6 月 18 日法規字第 0930023364 號函及 94 年 6 月 6 日法律決字第 0940021068號移文單之說明,本於職權審認之。請 查照。

說明

復 貴部 94 年 6 月 15 日交路字第 0940036500 號函。

正本

交通部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決字第 094002343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4 年 07 月 04 日發布,要旨:建議參酌行政罰法重新解釋以 93 年 4 月 21 日修正…,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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