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62 條(肇事後處理不當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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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 2.前項之汽車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汽車位置標繪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 3.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 4.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 5.第一項及前項肇事逃逸案件,經通知汽車所有人到場說明,無故不到場說明,或不提供汽車駕駛人相關資料者,吊扣該汽車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 6.肇事車輛機件及車上痕跡證據尚須檢驗、鑑定或查證者,得予暫時扣留處理,其扣留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未經扣留處理之車輛,其駕駛人或所有人不予或不能即時移置,致妨礙交通者,得逕行移置之。
- 7.肇事車輛機件損壞,其行駛安全堪虞者,禁止其行駛。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規範肇事後處置義務:無人傷亡須標繪移車,有人傷亡須救護報警保全現場,逃逸吊銷駕照。
Q · 車禍後一定要報警嗎?開走算逃逸嗎?
有人傷亡須救護報警,逃逸吊銷駕照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無人傷亡時須標繪車輛位置後移到路邊並依規定處置,逃逸吊扣駕照一至三個月;有人受傷或死亡時須立即救護、通知警察、不得任意移動現場,逃逸者吊銷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且終身不得再考。逃逸另觸發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
深度解讀
車禍發生後的前五分鐘,你做的每一個動作都在決定這件事最後是一張罰單,還是一場刑事案件。這條把肇事後的義務切成兩種完全不同的劇本:沒人受傷,你的義務是標繪車輛位置然後移到路邊,做錯了罰一千到三千;有人受傷或死亡,你的義務是立刻救護、報警、不動現場,違反罰三千到九千。但真正致命的分水嶺是「逃逸」這兩個字。無人傷亡逃逸,吊扣駕照一到三個月;致人受傷逃逸,吊銷駕照;致人重傷或死亡逃逸,吊銷駕照且終身不得再考。注意:這裡講的還只是行政罰。刑法第185條之4的肇事逃逸罪另外再疊上去,刑責最重可到十年。很多人車禍後腦子一片空白,第一反應是「先離開現場」。這個反應可能讓一件原本只需要填保險單的小事,變成你人生的轉折點。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6 版
- 罰鍰名詞
- 吊扣名詞
- 證據名詞
- 重傷名詞
- 肇事逃逸名詞
- 鑑定名詞
- 扣留名詞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67 條條文
本條有 6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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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