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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62 條(肇事後處理不當之處罰)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2. 前項之汽車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汽車位置標繪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3.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4. 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5. 第一項及前項肇事逃逸案件,經通知汽車所有人到場說明,無故不到場說明,或不提供汽車駕駛人相關資料者,吊扣該汽車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6. 肇事車輛機件及車上痕跡證據尚須檢驗、鑑定或查證者,得予暫時扣留處理,其扣留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未經扣留處理之車輛,其駕駛人或所有人不予或不能即時移置,致妨礙交通者,得逕行移置之。
  7. 肇事車輛機件損壞,其行駛安全堪虞者,禁止其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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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例如應移置車輛)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II 前項之「汽車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汽車位置標繪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III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 Exc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IV 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V 第一項及前項肇事逃逸案件,經通知汽車所有人到場說明,無故不到場說明,或不提供汽車駕駛人相關資料者,吊扣該汽車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VI 肇事車輛機件及車上痕跡證據尚須檢驗、鑑定或查證者,得予暫時扣留處理,其扣留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未經扣留處理之車輛,其駕駛人或所有人不予或不能即時移置,致妨礙交通者,得逕行移置之。 VII 肇事車輛機件損壞,其行駛安全堪虞者,禁止其行駛。
chaichai
2 years ago
檢警調單位
未依規定處置:未定位就移車、明明定位但卻不移車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