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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灣省政府警務處76.10.17.警刑司字第一0八五一五號函

發文機關 臺灣省政府警務處發文日期 76 年 10 月 17 日

要旨

有關基隆市汽車貨運公會建議對交通事故應分別肇事原因 之主從、輕重予以裁處,以昭公允,並免冤乙案。

主旨

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二項規定應吊銷、吊扣駕駛執照者,係以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因而肇事致人死亡或受傷為要件,而不在於其肇事原因之主、從或責任之輕重。故苟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情事,且有因而肇事致人傷亡之結果,自應依上開規定裁處。否則,縱有致人傷亡之事實,亦不應裁處吊銷、扣駕照處分。(臺灣省政府警務處

76.10.17.警刑司字第一0八五一五號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臺灣省政府警務處76.10.17.警刑司字第一0八五一五號函由臺灣省政府警務處於民國 76 年 10 月 17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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