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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2)秘台廳字第 01679 號
要旨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死亡,其刑責部分嗣經法院判決無罪,原裁決之警察機關如經受處分人聲請,可逕行發還已吊銷之駕駛執照或停止吊銷之執行
主旨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死亡,違規部份經裁決吊銷駕照處分,並經法院交通法庭裁定確定,其刑責部分嗣經法院判決無罪,原裁決之警察機關如經受處分人聲請並依刑事無罪判決之理由,足以認定受處分人確無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事實者,可逕行發還已吊銷之駕駛執照或停止吊銷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