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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2)秘台廳字第 0167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2 年 09 月 08 日

要旨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死亡,其刑責部分嗣經法院判決無罪,原裁決之警察機關如經受處分人聲請,可逕行發還已吊銷之駕駛執照或停止吊銷之執行

主旨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死亡,違規部份經裁決吊銷駕照處分,並經法院交通法庭裁定確定,其刑責部分嗣經法院判決無罪,原裁決之警察機關如經受處分人聲請並依刑事無罪判決之理由,足以認定受處分人確無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事實者,可逕行發還已吊銷之駕駛執照或停止吊銷之執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2)秘台廳字第 0167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2 年 09 月 08 日發布,要旨: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死亡,其刑責部分嗣經法院判決無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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