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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檢字第 097001962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7 年 06 月 10 日

要旨

函請各監理機關於接獲檢察署關於汽車駕駛人犯罪經判刑確定應吊銷執照通知後,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吊銷該駕駛人駕駛執照

主旨

請轉知各監理機關,於接獲檢察署有關汽車駕駛人利用汽車犯罪而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應吊銷駕駛執照之通知後,即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吊銷該汽車駕駛人之駕駛執照,並將執行情形通知各該檢察署,毋須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舉發後始吊銷駕駛執照,請 查照。

說明

一、依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97 年 5 月 27 日檢文廉字第 0971000747號函辦理。

二、檢附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暨所屬各級法院檢察署 97 年度一、二審主任檢察官業務座談會提案影本及其附件各乙件。

正本

交通部

副本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本部秘書室、本部檢察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檢字第 097001962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7 年 06 月 10 日發布,要旨:函請各監理機關於接獲檢察署關於汽車駕駛人犯罪經判刑確定應吊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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