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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78.8.18.交路字第0二四0六0號函

發文機關 交通部發文日期 78 年 08 月 18 日

要旨

為汽車肇事致人受輕微表皮刮傷或擦傷,是否可依未傷人 裁處乙案。

主旨

一、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二項所稱致人受傷之「傷」,已包括輕傷與重傷,本案汽車既有肇事致人受傷之事實,則無論是否僅輕微表皮刮傷或擦傷,似均應依規定裁處。

二、惟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八條規定「道路交通事故僅有財務損失或經微傷害,當事人當場自行和解者,得不報告警察機關」,故本案似可依本原則辦理免予追究責任,然若經報告警察機關或警察機關自行查獲時,仍應依有關規定處罰。(交通部78.8.18.交路字第0二四0六0號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交通部78.8.18.交路字第0二四0六0號函由交通部於民國 78 年 08 月 18 日發布,要旨:為汽車肇事致人受輕微表皮刮傷或擦傷,是否可依未傷人 裁處乙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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