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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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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57 條
(汽車買賣業、修理業違規停車之處罰)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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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或汽車修理業,在道路上停放待售或承修之車輛者,處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四千八百元以下
罰鍰
。
前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或依
法令
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於必要時,並應令汽車所有人、業者將車移置適當場所;如汽車所有人、業者不予移置,應由該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逕為之,並收取移置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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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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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汽車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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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慢車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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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行人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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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道路障礙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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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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