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或停車時,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開啟或關閉車門因而肇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四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但計程車駕駛人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依規定開啟或關閉車門因而肇事者,處罰該乘客。
重點摘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之1規定,停車或臨停開關車門肇事,原則罰駕駛人2,400至4,800元,計程車已盡告知義務則改罰乘客。
Q · 開車門撞到人,罰駕駛還是罰乘客?
原則罰駕駛人2,400至4,800元,計程車已告知則罰乘客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之1,汽車臨時停車或停車時,因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開啟、關閉車門而肇事,原則上處汽車駕駛人2,400元以上4,800元以下罰鍰。但計程車駕駛人或租賃車代僱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依規定開門肇事時,改處罰該乘客。判斷關鍵在於司機是否留有提醒乘客的證據,例如行車紀錄器錄音。
每年大約 2,500 件事故、近 3,000 人傷亡,全因為一個動作:開車門。這條在 105 年增訂時,立法理由開宗明義引用了這組數據。它的規則很直白:停車或臨停後開車門撞到人,駕駛人負責,罰 2,400 到 4,800 元。但這裡有一個多數人沒注意到的責任轉移機制:如果你是計程車或租賃車的司機,而且你已經口頭提醒乘客注意來車再開門,結果乘客還是不看就開,罰單會從你轉移到乘客身上。這個但書的存在意味著一件事:從今天起,每個計程車司機在乘客下車前都應該說一句「注意後方來車」,這句話不只是禮貌,是你的法律防護罩。而對乘客來說,你可能從來沒想過「開車門」這個動作能讓你收到一張將近五千元的罰單。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之1是規範「開車門肇事」的行政罰條文,課予汽車駕駛人於臨停或停車時確保車門安全開啟的管理義務;並設有但書,將計程車、租賃車代僱駕駛已盡告知義務後仍違規開門的乘客列為處罰對象,形成駕駛人責任與乘客責任的轉移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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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人對車輛有管領控制義務,包括確保車門在安全狀態下才被開啟,乘客行為被視為駕駛人管理範圍內。但計程車與租賃車有例外:司機已口頭提醒乘客注意開門安全時,責任轉移到乘客。此但書只適用計程車與租賃車代僱駕駛,自用車載朋友開門肇事,罰單永遠開給駕駛。
用離車門較遠的那隻手去開門,身體會自然轉向後方,視線跟著看向後視鏡與車窗外。荷蘭在駕訓課程強制教授,實施後開車門事故大幅下降。台灣未強制規定,但養成此習慣等於自動多一道安全確認,比口頭提醒更有效,因為它把確認動作嵌入開門的物理過程本身。
行政罰金只是最輕的部分。造成他人受傷可能涉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致人於死涉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民事上須賠償醫療費、工作損失與精神慰撫金,金額從幾萬到幾百萬不等。112年修法把罰鍰從1,200至3,600元提高到2,400至4,800元,理由是罰太輕駕駛人不會當回事。
處汽車駕駛人2,400元以上4,800元以下罰鍰,112年修法後從1,200至3,600元調高。
規範停車或臨停時開關車門肇事的行政罰條文,設有駕駛人與乘客責任轉移但書。
計程車或租賃車代僱駕駛在乘客開門前提醒注意後方來車,通常以行車紀錄器錄音為證。
俗稱停車後突然開車門撞上後方機車或自行車的事故,正是本條規範的情境。
保留現場拍照、報警製作事故紀錄、釐清開門者身分、就醫蒐證後依民法求償。
實際損害(醫療費、修復費、工作損失)加精神慰撫金,依民法第184、193、195條請求。
裝有錄音的行車紀錄器,每次乘客下車前固定提醒「注意後方來車」,留存告知義務證據。
拍下車門開啟角度與倒地位置、調取雙方行車紀錄器影像,作為肇責鑑定依據。
自用車一律罰駕駛人;計程車已盡告知義務時改罰乘客,這是本條獨有的轉移機制。
| 情境 | 處罰對象 | 金額 | 可否轉移 |
|---|---|---|---|
| 自用車駕駛或其乘客開門肇事 | 汽車駕駛人 | 2,400-4,800元 | 不可,無但書適用 |
| 計程車/租賃車代僱駕駛已盡告知義務、乘客違規開門 | 該乘客 | 2,400-4,800元 | 可,責任轉移至乘客 |
| 計程車司機未盡告知義務、乘客開門肇事 | 汽車駕駛人 | 2,400-4,800元 | 不可,但書不成立 |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或停車時,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開啟或關閉車門因而肇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但計程車駕駛人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依規定開啟或關閉車門因而肇事者,處罰該乘客。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依內政部警政署統計資料顯示,近三年因汽車駕駛或乘客「開啟車門不當而肇事」案件每年平均發生3,581件、造成6人死亡及4,143人受傷。另外從99-102年僅台北市、新北市與基隆市3地,就有3,838人受傷,平均北北基每年有1千多人因此受傷。為保障機車騎士與行人之安全,及防範該違規行為,並使警察機關執法有明確參據,爰新增汽車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開啟或關閉車門,因而肇事者之處罰規定。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或停車時,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開啟或關閉車門因而肇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四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但計程車駕駛人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依規定開啟或關閉車門因而肇事者,處罰該乘客。
立法理由一、依據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資料統計,近五年每年約2,500餘件因車門不當開啟造成事故,更造成近3,000人傷亡,顯見現行法規難以有效遏止。 二、汽車駕駛人或乘客未注意路況,而未依規定開啟車門,使機車及自行車騎士閃避不及,更造成人員傷亡,爰提高罰鍰,以增加嚇阻作用。
一、本條新增。 二、依內政部警政署統計資料顯示,近三年因汽車駕駛或乘客「開啟車門不當而肇事」案件每年平均發生3,581件、造成6人死亡及4,143人受傷。另外從99-102年僅台北市、新北市與基隆市3地,就有3,838人受傷,平均北北基每年有1千多人因此受傷。為保障機車騎士與行人之安全,及防範該違規行為,並使警察機關執法有明確參據,爰新增汽車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開啟或關閉車門,因而肇事者之處罰規定。
一、依據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資料統計,近五年每年約2,500餘件因車門不當開啟造成事故,更造成近3,000人傷亡,顯見現行法規難以有效遏止。 二、汽車駕駛人或乘客未注意路況,而未依規定開啟車門,使機車及自行車騎士閃避不及,更造成人員傷亡,爰提高罰鍰,以增加嚇阻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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