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56-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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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或停車時,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開啟或關閉車門因而肇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四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但計程車駕駛人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依規定開啟或關閉車門因而肇事者,處罰該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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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之1規定,停車或臨停開關車門肇事,原則罰駕駛人2,400至4,800元,計程車已盡告知義務則改罰乘客。
Q · 開車門撞到人,罰駕駛還是罰乘客?
原則罰駕駛人2,400至4,800元,計程車已告知則罰乘客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之1,汽車臨時停車或停車時,因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開啟、關閉車門而肇事,原則上處汽車駕駛人2,400元以上4,800元以下罰鍰。但計程車駕駛人或租賃車代僱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依規定開門肇事時,改處罰該乘客。判斷關鍵在於司機是否留有提醒乘客的證據,例如行車紀錄器錄音。
深度解讀
每年大約 2,500 件事故、近 3,000 人傷亡,全因為一個動作:開車門。這條在 105 年增訂時,立法理由開宗明義引用了這組數據。它的規則很直白:停車或臨停後開車門撞到人,駕駛人負責,罰 2,400 到 4,800 元。但這裡有一個多數人沒注意到的責任轉移機制:如果你是計程車或租賃車的司機,而且你已經口頭提醒乘客注意來車再開門,結果乘客還是不看就開,罰單會從你轉移到乘客身上。這個但書的存在意味著一件事:從今天起,每個計程車司機在乘客下車前都應該說一句「注意後方來車」,這句話不只是禮貌,是你的法律防護罩。而對乘客來說,你可能從來沒想過「開車門」這個動作能讓你收到一張將近五千元的罰單。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 罰鍰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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