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56違規、併排停車之處罰

快速跳轉
  1. 1.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二、在設有彎道、險坡、狹路標誌之路段、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
  2. 2.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併排停車之情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3. 3.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4. 4.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為之。
  5. 5.第一項第十款應以最高額處罰之,第三項之欠費追繳之。
  6. 6.在圓環、除通學區外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行規定汽車之停車處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規範違規停車,一般違停罰600至1200元、併排停車罰1800至3000元,身心障礙專用車位違停一律最高額處罰,且車輛可被拖吊。

Q · 違規停車會被罰多少?會被拖吊嗎?

違停罰600起,併排停車1800起,還可能被拖吊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一般違規停車(如禁停處所、消防栓前、學校出入口)處600至1200元罰鍰;併排停車獨立加重處1800至3000元;身心障礙專用車位違停一律以最高額處罰;收費停車欠費經7日補繳通知逾期再罰300元。真正的殺傷力在第四項:警察或交通助理人員可直接把車拖走,拖吊費加保管費往往比罰單本身更貴。

白話解讀

十款違規態樣、六個項次、從 300 元到 3,000 元不等的罰金級距,這條是台灣開單量最高的法條之一。它的結構比你想的精密:第一項列出十種違規停車行為,罰 600 到 1,200 元;第二項把併排停車獨立出來加重處罰,1,800 到 3,000 元;第三項處理收費停車不繳費,給你 7 天補繳機會,逾期罰 300 元;第四項授權警察和交通助理人員拖吊你的車;第五項規定身心障礙車位違規一律從重處罰。最後第六項開了一個口:圓環和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原則上不能停車,但主管機關可以例外設置停車格。換句話說,你看到路口旁邊有停車格,那是合法的;沒有停車格就是十公尺禁區。這條的設計邏輯是:越危險的停車行為罰越重,但對弱勢群體(身障者的停車需求)和行政便利(收費停車)保留彈性。

法律定性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為違規停車的處罰總則:第一項列舉十款違規停車態樣(罰600至1200元),第二項將併排停車獨立加重(1800至3000元),第三項處理收費停車欠費補繳機制,第四項授權警察及交通助理人員移置車輛,第五項規定身心障礙專用車位違停一律以最高額處罰,第六項則授權主管機關在圓環與交岔路口十公尺內例外設置停車格。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車被拖走了要怎麼領回來?

先打電話到當地拖吊場確認車在哪(各縣市交通大隊網站有電話)。帶行照、駕照、身分證去拖吊場,繳拖吊費(通常900到1500元)和保管費(按天計),罰單可以之後再繳或申訴。內行人提示:很多人不知道,如果你在拖吊車還沒離開現場時趕到,可以要求當場放車,只需繳半額拖吊費;一旦拖吊車開走了,就是全額。

Q2併排停車跟一般違停差多少?

差很多。一般違停罰600到1200元(第一項),併排停車罰1800到3000元(第二項),而且併排停車幾乎一定會被拖吊,因為它對交通的妨礙程度最高。103年修法特別把併排停車獨立出來加重處罰,114年又從定額改為1800到3000元的彈性區間,讓裁量能考量車種差異。

Q3在自己家門口停車也會被開單嗎?

會。你家門口如果劃了紅線或黃線,停在上面就是違規,不管那是不是你家,因為道路是公共空間,你對自家門前的道路沒有專屬使用權。內行人提示:如果你認為門口紅線劃設不合理,可向區公所或市政府交通局申請檢討,紅線劃設屬行政處分,可透過行政程序請求變更。

Q4違規停車罰多少錢?

一般違停600到1200元,併排停車1800到3000元,身障車位違停一律最高額1200元,收費停車欠費逾期罰300元。

Q5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是什麼?

規範各種違規停車態樣與罰則的條文,是台灣開單量最高的法條之一,並授權拖吊違停車輛。

Q6什麼是併排停車?為何獨立處罰?

在已停車輛旁側再停車,造成車道縮減妨礙最大,103年修法獨立成第二項加重處罰。

Q7停車和臨時停車差在哪?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停逾三分鐘、駕駛人離車或熄火即屬停車,與臨停罰則不同。

Q8車子被拖吊了怎麼領回來?

打電話到當地拖吊場確認位置,帶行照駕照身分證繳拖吊費(900-1500元)與按日保管費領車。

Q9違停總成本怎麼算?

罰鍰(600-3000)+ 拖吊移置費(900-1500)+ 保管天數×每日保管費(200-500)。

Q10拖吊費和保管費要多少錢?

拖吊費約900到1500元,保管費按天計每天約200到500元,各縣市標準不同。

Q11違停罰單覺得不合理怎麼申訴?

於應到案期限前向交通裁決所陳述意見或申訴,被拖吊者可主張第85條之1移置程序有無拍照存證瑕疵。

Q12一般違停 vs 併排停車罰則差多少?

一般違停600-1200元,併排停車1800-3000元且幾乎必拖吊,因妨礙程度最高。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道路交通法 第44条・第45条(停車及び駐車を禁止する場所)
韓國도로교통법 제32조·제33조(정차 및 주차의 금지)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56条(机动车停放规定)
德國StVO § 12(Halten und Parken)
法國Code de la route, articles R417-10 et R417-11(stationnement gênant et très gênant)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8

(0570124 制定)

汽車駕駛人駕車肇事後,應即時處理,不得駛離;違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至六個月。   汽車駕駛人如肇事致人傷亡,應即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並向警察機關報告,不得逃逸;違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前二項汽車駕駛人肇事時,汽車所有人同車不命駕駛人停車處理者,吊扣所駕車輛牌照三個月至六個月。

(0640711 全文修正)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者。   二、在彎道、陡坡、狹路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者。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醫院、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消防栓等公共場所出入口之前停車者。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者。   五、在顯有妨礙他車通行之處所停車者。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者。   七、營業汽車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者。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者。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者。   十、在路邊設有計費停車表之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九款情形,執行勤務警察於必要時,並得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得由該執行勤務之警察為之,並得收取移置費。   第一項第十款及第二項之欠費追繳之。

(0750513 全文修正)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一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者。   二、在彎道、陡坡、狹路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者。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醫院、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者。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者。   五、在顯有妨礙他車通行之處所停車者。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者。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者。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者。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者。   十、在路邊設有計費停車表,或其他計費停車之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者。   前項情形,執行勤務警察於必要時,並得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由該執行勤務之警察為之,並得收取移置費。   第一項第十款及第二項之欠費追繳之。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規定之罰鍰數額係六十四年修正時所定者,因社會經濟情況變動,已嫌偏低,顯不足以達成法律上之目的,爰斟酌實際情形,將第一項序文所定罰鍰部分修正為一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   二、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款作文字修正。   三、在路邊設有計費停車之處所,除計費停車表外,尚有按次、按時、按月等方式收費者,爰於第一項第十款增列「或其他計費停車」等字,以臻周延。   四、原第一項第十款情形因無移置規定,致嚴重影響交通秩序,爰將第二項中之「第一款至第九款」七字刪除,俾利執行。

(0851231 修正)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者。   二、在彎道、陡坡、狹路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者。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者。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者。   五、在顯有妨礙他車通行處所停車者。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者。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者。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者。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者。   十、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者。   前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為之,或得於舉發其違規後,使用民間拖吊車拖離之,並收取移置費。   第一項第十款及第二項之欠費追繳之。

立法理由一、提高罰鍰額度,藉收防制之效。並將貨幣單位由銀元改為新臺幣。   二、違規停車車輛之拖吊,對防範道路違規停車極具嚇阻作用,爰修正本條第二項,明文規定於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舉發違規停車車輛後,得即使用拖吊廠商之拖吊車迅予處理,以配合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人員,均得適用本條之規定處理違規停車車輛之排除作業,爰予修正用語以期統一。   三、路邊公設停車處所,有計時與計次方式,公路收費停車場與市區道路收費停車場之別,為簡稱起見,爰修正本條第十款,總稱為道路收費停車處所。

(0900102 修正)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者。   二、在彎道、陡坡、狹路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者。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者。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者。   五、在顯有妨礙他車通行處所停車者。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併排停車,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者。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者。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者。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者。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者。   十一、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者。   前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為之,或得於舉發其違規後,使用民間拖吊車拖離之,並收取移置費。   第一項第十款應以最高額處罰之,第十一款及第二項之欠費追繳之。

立法理由第一項第六款明文增訂併排停車之違規行為。

(0940121 修正)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二、在彎道、陡坡、狹路、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併排停車,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   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第一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為之。   第一項第十款應以最高額處罰之,第二項之欠費追繳之。   在圓環、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行規定汽車之停車處所。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31223 修正)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二、在設有彎道、險坡、狹路標誌之路段、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併排停車之情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罰鍰。   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為之。   第一項第十款應以最高額處罰之,第三項之欠費追繳之。   在圓環、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行規定汽車之停車處所。

立法理由一、將原條文第一項第二款修正為:「二、在設有彎道、險坡、狹路標誌之路段、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第六款修正為:「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   二、另增訂第二項為:「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併排停車之情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罰鍰。」。   三、原條文第二項遞移為第三項。   四、原條文第三項遞移為第四項,首句「第一項情形」修正為「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   五、原條文第四項遞移為第五項,末句「第二項之欠費追繳之。」,依遞移之項次調整為「第三項之欠費追繳之。」。   六、原條文第五項遞移為第六項。

(1141028 修正)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二、在設有彎道、險坡、狹路標誌之路段、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併排停車之情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為之。   第一項第十款應以最高額處罰之,第三項之欠費追繳之。   在圓環、除通學區外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行規定汽車之停車處所。

立法理由一、考量不同車種併排停車對交通之影響程度有所差異,應予以不同程度之處罰,爰修正第二項罰鍰,由定額二千四百元,修正為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二、為提升校園周邊道路交通環境,保障兒少通學安全,通學區內之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應不得另行規定汽車之停車處所,爰修正第六項規定,在圓環、除通學區外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行規定汽車之停車處所。

(0570124 制定)

汽車駕駛人駕車肇事後,應即時處理,不得駛離;違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至六個月。   汽車駕駛人如肇事致人傷亡,應即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並向警察機關報告,不得逃逸;違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前二項汽車駕駛人肇事時,汽車所有人同車不命駕駛人停車處理者,吊扣所駕車輛牌照三個月至六個月。

(0640711 全文修正)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者。   二、在彎道、陡坡、狹路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者。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醫院、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消防栓等公共場所出入口之前停車者。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者。   五、在顯有妨礙他車通行之處所停車者。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者。   七、營業汽車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者。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者。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者。   十、在路邊設有計費停車表之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九款情形,執行勤務警察於必要時,並得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得由該執行勤務之警察為之,並得收取移置費。   第一項第十款及第二項之欠費追繳之。

(0750513 全文修正)

一、原條文規定之罰鍰數額係六十四年修正時所定者,因社會經濟情況變動,已嫌偏低,顯不足以達成法律上之目的,爰斟酌實際情形,將第一項序文所定罰鍰部分修正為一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   二、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款作文字修正。   三、在路邊設有計費停車之處所,除計費停車表外,尚有按次、按時、按月等方式收費者,爰於第一項第十款增列「或其他計費停車」等字,以臻周延。   四、原第一項第十款情形因無移置規定,致嚴重影響交通秩序,爰將第二項中之「第一款至第九款」七字刪除,俾利執行。

(0851231 修正)

一、提高罰鍰額度,藉收防制之效。並將貨幣單位由銀元改為新臺幣。   二、違規停車車輛之拖吊,對防範道路違規停車極具嚇阻作用,爰修正本條第二項,明文規定於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舉發違規停車車輛後,得即使用拖吊廠商之拖吊車迅予處理,以配合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人員,均得適用本條之規定處理違規停車車輛之排除作業,爰予修正用語以期統一。   三、路邊公設停車處所,有計時與計次方式,公路收費停車場與市區道路收費停車場之別,為簡稱起見,爰修正本條第十款,總稱為道路收費停車處所。

(0900102 修正)

第一項第六款明文增訂併排停車之違規行為。

(0940121 修正)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31223 修正)

一、將原條文第一項第二款修正為:「二、在設有彎道、險坡、狹路標誌之路段、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第六款修正為:「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   二、另增訂第二項為:「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併排停車之情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罰鍰。」。   三、原條文第二項遞移為第三項。   四、原條文第三項遞移為第四項,首句「第一項情形」修正為「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   五、原條文第四項遞移為第五項,末句「第二項之欠費追繳之。」,依遞移之項次調整為「第三項之欠費追繳之。」。   六、原條文第五項遞移為第六項。

(1141028 修正)

一、考量不同車種併排停車對交通之影響程度有所差異,應予以不同程度之處罰,爰修正第二項罰鍰,由定額二千四百元,修正為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二、為提升校園周邊道路交通環境,保障兒少通學安全,通學區內之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應不得另行規定汽車之停車處所,爰修正第六項規定,在圓環、除通學區外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行規定汽車之停車處所。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規定:「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