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56 條(違規、併排停車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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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二、在設有彎道、險坡、狹路標誌之路段、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
- 2.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併排停車之情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 3.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 4.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為之。
- 5.第一項第十款應以最高額處罰之,第三項之欠費追繳之。
- 6.在圓環、除通學區外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行規定汽車之停車處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規範違規停車,一般違停罰600至1200元、併排停車罰1800至3000元,身心障礙專用車位違停一律最高額處罰,且車輛可被拖吊。
Q · 違規停車會被罰多少?會被拖吊嗎?
違停罰600起,併排停車1800起,還可能被拖吊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一般違規停車(如禁停處所、消防栓前、學校出入口)處600至1200元罰鍰;併排停車獨立加重處1800至3000元;身心障礙專用車位違停一律以最高額處罰;收費停車欠費經7日補繳通知逾期再罰300元。真正的殺傷力在第四項:警察或交通助理人員可直接把車拖走,拖吊費加保管費往往比罰單本身更貴。
深度解讀
十款違規態樣、六個項次、從 300 元到 3,000 元不等的罰金級距,這條是台灣開單量最高的法條之一。它的結構比你想的精密:第一項列出十種違規停車行為,罰 600 到 1,200 元;第二項把併排停車獨立出來加重處罰,1,800 到 3,000 元;第三項處理收費停車不繳費,給你 7 天補繳機會,逾期罰 300 元;第四項授權警察和交通助理人員拖吊你的車;第五項規定身心障礙車位違規一律從重處罰。最後第六項開了一個口:圓環和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原則上不能停車,但主管機關可以例外設置停車格。換句話說,你看到路口旁邊有停車格,那是合法的;沒有停車格就是十公尺禁區。這條的設計邏輯是:越危險的停車行為罰越重,但對弱勢群體(身障者的停車需求)和行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5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0 則
立法沿革 8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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