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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4005080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5 年 02 月 08 日

要旨

若駕駛人僅繳交停車費但拒繳必要之工本費,主管機關得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2 項規定處罰疑義

主旨

關於所詢路邊停車費未依規定期限繳費,經書面通知駕駛人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若駕駛人僅繳交停車費但拒繳必要之工本費,主管機關得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2 項規定處罰疑義函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 94 年 12 月 22 日交路字第 0940070028 號函。

二、按法律之解釋,如依文義解釋尚有不明,自得繼以法意解釋及目的解釋,亦即透過探求立法者於制定法律時所作之價值判斷及其所欲實踐之目的,推知立法者之意思,以助於文義解釋之理解。本件所詢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2 項規定:「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 7 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 300 元罰鍰。」如汽車駕駛人僅繳交停車費而未繳交工本費用,得否依上開規定處罰乙節,來函所擬甲說透過法意解釋及目的解釋,認為汽車駕駛人繳交停車費及必要之工本費用,為該條所課予駕駛人之行政法上義務,未繳其一,即屬違反上開規定所定行政法上義務,並應依上開規定予以處罰之見解,本部敬表同意。惟為明確計,仍以修法解決為宜。

正本

交通部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字第 094005080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5 年 02 月 08 日發布,要旨:若駕駛人僅繳交停車費但拒繳必要之工本費,主管機關得否依道路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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