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5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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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規定臨時停車五種禁止情形,違規處三百至六百元罰鍰;接送未滿七歲兒童或行動不便者不受三分鐘限制。
Q · 臨時停車被開單罰多少?哪些地方絕對不能停?
三百到六百元,五種地點禁臨停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臨時停車違規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禁止地點包含橋樑隧道人行道行人穿越道、交岔路口與公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禁止臨停標線處所、併排臨停以及遮蔽交通標誌。但接送未滿七歲兒童或行動不便者上下車時,臨時停車不受三分鐘限制。
深度解讀
300 到 600 元,看起來是整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裡最無害的罰金之一。但這條的殺傷力不在罰金本身,在它被開的頻率和場景之廣。橋上停一下等人?違規。隧道裡打雙閃燈停車接電話?違規。雙黃線旁邊「只停一下下」讓小孩下車?如果那裡有禁止臨停標線,違規。併排臨停讓後面的車過不去?違規。你的車擋住了交通號誌讓後車看不到?違規。五款違規態樣幾乎覆蓋了所有你覺得「我只停一下」的場景。不過這條也藏了一個很多家長不知道的豁免條款:接送未滿七歲兒童或行動不便者上下車時,臨時停車不受三分鐘限制。這句話的意思是,幼兒園門口你可以合法地多停一會兒,不會因為超過三分鐘被開單。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8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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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有 8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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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