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55 條
- 1.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 二、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臨時停車。 三、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 四、不依順行之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或併排臨時停車。 五、在道路交通標誌前臨時停車,遮蔽標誌。
- 2.接送未滿七歲之兒童、行動不便之人上、下車者,臨時停車不受三分鐘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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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規定臨時停車五種禁止情形,違規處三百至六百元罰鍰;接送未滿七歲兒童或行動不便者不受三分鐘限制。
Q · 臨時停車被開單罰多少?哪些地方絕對不能停?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臨時停車違規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禁止地點包含橋樑隧道人行道行人穿越道、交岔路口與公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禁止臨停標線處所、併排臨停以及遮蔽交通標誌。但接送未滿七歲兒童或行動不便者上下車時,臨時停車不受三分鐘限制。
白話解讀
300 到 600 元,看起來是整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裡最無害的罰金之一。但這條的殺傷力不在罰金本身,在它被開的頻率和場景之廣。橋上停一下等人?違規。隧道裡打雙閃燈停車接電話?違規。雙黃線旁邊「只停一下下」讓小孩下車?如果那裡有禁止臨停標線,違規。併排臨停讓後面的車過不去?違規。你的車擋住了交通號誌讓後車看不到?違規。五款違規態樣幾乎覆蓋了所有你覺得「我只停一下」的場景。不過這條也藏了一個很多家長不知道的豁免條款:接送未滿七歲兒童或行動不便者上下車時,臨時停車不受三分鐘限制。這句話的意思是,幼兒園門口你可以合法地多停一會兒,不會因為超過三分鐘被開單。
法律定性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為臨時停車違規之處罰規範,列舉五款禁止臨時停車之地點與態樣,違者處三百元至六百元罰鍰,並設有接送未滿七歲兒童及行動不便者上下車不受三分鐘限制之豁免條款,是日常用路人最常觸犯的行政罰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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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道交條例 55 條臨停罰則?▾
道交條例第 55 條規定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 600 元以上 1,200 元以下罰鍰:(1) 在橋樑、隧道、圓環、斑馬線、交岔路口 10 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 5 公尺內臨時停車者 (2) 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或交通擁擠應隨時行駛之地段臨時停車者 (3) 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 5 公尺內臨時停車者 (4) 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併排臨時停車者 (5) 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臨時停車者。完整條文見 lawplayer.com/article/traffic-55。
Q2臨停和停車差別?▾
臨停(55 條):不熄火下短暫停車,駕駛人在車內,隨時可移動。停車(56 條):熄火離開,長時間停放。臨停違規罰鍰 600-1,200 元,停車違規 600-1,200 元(56 條)。規範場所部分重疊。規則比較見 lawplayer.com/article/traffic-55。
Q3紅線可以臨停嗎?▾
不可以。紅線禁止停車及臨停,違規處 55 條 600-1,200 元。黃線禁止停車但可臨停。白線則無限制(除非另有標誌)。線段顏色與規則見 lawplayer.com/article/traffic-55。
Q4送快遞可以臨停嗎?▾
有條件。道交條例 55 條未禁止送貨臨停本身,但需符合規則:(1) 不得在禁停處(紅線、路口 10 公尺內) (2) 不得妨害他人通行 (3) 盡量簡短(建議 3-5 分鐘內)。實務上偶有送貨被開罰爭議,可申訴但不易成功。申訴要點見 lawplayer.com/article/traffic-55。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eature | 紅線 | 黃線 | 白線 |
|---|---|---|---|
| 臨時停車(三分鐘內、不熄火) | 禁止 | 允許 | 允許 |
| 停車(超過三分鐘或熄火離開) | 禁止 | 禁止 | 允許 |
| 適用法條 | 第55條第三款 | 第56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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