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駕駛人,駕車在鐵路平交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因而肇事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一、不遵守看守人員之指示,或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仍強行闖越。 二、在無看守人員管理或無遮斷器、警鈴及閃光號誌設備之鐵路平交道,設有警告標誌或跳動路面,不依規定暫停,逕行通過。 三、在鐵路平交道超車、迴車、倒車、臨時停車或停車。
重點摘要道交條例第54條規範鐵路平交道違規:強行闖越、未暫停、超車迴車停車,罰鍰1萬5千至9萬元並吊扣駕照一年,肇事吊銷。
Q · 平交道違規會被罰多少?會吊照嗎?
最高罰9萬並吊扣駕照一年,肇事則吊銷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4條,平交道違規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並吊扣駕駛執照一年;因而肇事者,駕駛執照直接吊銷。三種行為會觸發:警鈴已響或遮斷器放下仍強行闖越、無看守設備的平交道未依規定暫停逕行通過、在平交道超車迴車倒車臨時停車或停車。9萬元上限在整部條例中名列前茅,僅次於酒駕與肇事逃逸。
台灣過去十年,平交道事故奪走 161 條人命。立法者把平交道違規的罰金拉到跟酒駕同一個等級:1 萬 5 千到 9 萬元,外加吊扣駕照一年。如果因此肇事,駕照直接吊銷。三種行為會觸發這條:柵欄放下或警鈴響了還硬闖、沒柵欄的平交道不暫停就直接衝過去、在平交道上做任何不該做的事(超車、迴車、倒車、停車)。9 萬元的罰金上限在整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裡名列前茅,僅次於酒駕和肇事逃逸。立法者的訊息再清楚不過:平交道不是讓你搶秒數的地方,它是用人命標價的禁區。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4條為鐵路平交道違規之處罰規範,列舉三種違規態樣:警鈴已響或遮斷器開始放下仍強行闖越、在無看守人員及無遮斷器警鈴設備之平交道未依規定暫停逕行通過、在平交道超車迴車倒車臨時停車或停車。違者處新臺幣1萬5千元至9萬元罰鍰並吊扣駕駛執照一年,因而肇事者吊銷駕駛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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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要求你在平交道前完全停車,看、聽確認沒有火車駛來,才能通過。「完全停車」是關鍵,慢速滑行不算。若設有跳動路面就是在提醒你該停了。實務上警方判斷有沒有暫停是看監視器中車輪有沒有完全靜止,輪子還在轉就不算暫停。
第一優先是保命:加速衝出去,寧可吃一張罰單也不要被火車撞。衝出後立刻停車報警。若有行車紀錄器證明是被前車阻擋而非主動違規,事後申訴有很大撤銷機會。很多平交道旁有紅色緊急通報按鈕,可通知火車減速,平時經過記下位置很重要。
因為平交道事故致死率極高。立法者105年修法直接引用數據:過去10年445件平交道事故、161人死亡、169人受傷,修法理由白紙黑字寫著嚴重性不亞於酒駕,所以把罰金提升到酒駕標準。105年同時增訂吊扣駕照一年,認為光罰錢不夠嚇阻。
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並吊扣駕照一年,肇事吊銷。9萬上限僅次於酒駕與肇事逃逸。
必須完全停車、看聽確認無火車後才通過。慢速滑行不算暫停,仍屬第二款違規。
會,一律吊扣駕照一年,屬法定效果,這部分幾乎無申訴空間;肇事則直接吊銷。
闖紅燈最高5,400元不吊照;平交道最高9萬元並吊扣一年,罰金差近17倍,完全不同層級。
核對畫面 → 蒐集行車紀錄器證據 → 30日內向裁決機關聲明異議。初犯未肇事通常從低裁罰。
保命優先加速衝出再報警;按下路旁紅色緊急通報按鈕可通知火車減速。
行政罰外,致人傷亡涉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刑事),及民法第184條損害賠償(民事)。
調出行車紀錄器顯示前車佔據去路、時間軸與車流,證明非主動駛入即有撤銷機會。
平交道最高9萬+吊扣一年,闖紅燈最高5,400不吊照,差近17倍且法律評價層級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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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遵守道路交通標線、標誌、號誌之指示者。 二、不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取締者。
汽車駕駛人駕車在鐵路平交道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鍰: 一、不遵守看守人員之指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或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仍強行闖越者。 二、在無看守人員管理或無遮斷器、警鈴及閃光號誌設備之鐵路平交道,不依規定暫停、看、聽,有無火車駛來,逕行通過者。 三、在鐵路平交道超車、迴車、倒車、臨時停車或停車者。 前項第一款情形,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第二款或第三款情形,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駕車在鐵路平交道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千元上、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不遵守看守人員之指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或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仍強行闖越者。 二、在無看守人員管理或無遮斷器、警鈴及閃光號誌設備之鐵路平交道設有警告標誌或跳動路面,不依規定暫停,逕行通過者。 三、在鐵路平交道超車、迴車、倒車、臨時停車或停車者。 前項第一款情形,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第二款或第三款情形,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立法理由為加強鐵路平交道之管理,防止平交道車禍發生,特修正本條;並加重汽車駕駛人違規闖越平交道之處罰。
汽車駕駛人,駕車在鐵路平交道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罰鍰。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一、不遵守看守人員之指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或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仍強行闖越者。 二、在無看守人員管理或無遮斷器、警鈴及閃光號誌設備之鐵路平交道,設有警告標誌或跳動路面,不依規定暫停,逕行通過者。 三、在鐵路平交道超車、迴車、倒車、臨時停車或停車者。
立法理由一、本條所定罰鍰數額於七十年修正時,雖已就六十四年修正條文所定上下限均提高為二倍,惟目前經濟情形已有變更,原條文所定罰鍰數額仍屬偏低,不足以達成法律上之目的,爰將其罰鍰之上下限均提高為二倍。 二、第二項後段規定移列第一項序文。 三、第二項前段規定刪除,移列修正條文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
汽車駕駛人,駕車在鐵路平交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一、不遵守看守人員之指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或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仍強行闖越。 二、在無看守人員管理或無遮斷器、警鈴及閃光號誌設備之鐵路平交道,設有警告標誌或跳動路面,不依規定暫停,逕行通過。 三、在鐵路平交道超車、迴車、倒車、臨時停車或停車。
立法理由一、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改下列,各款中「者」刪除。 二、罰鍰單位改為新臺幣。
汽車駕駛人,駕車在鐵路平交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一、不遵守看守人員之指示,或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仍強行闖越。 二、在無看守人員管理或無遮斷器、警鈴及閃光號誌設備之鐵路平交道,設有警告標誌或跳動路面,不依規定暫停,逕行通過。 三、在鐵路平交道超車、迴車、倒車、臨時停車或停車。
立法理由將原法第一項條文「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修正為「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將第一款文字修正為「不遵守看守人員之指示,或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仍強行闖越。」
汽車駕駛人,駕車在鐵路平交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因而肇事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一、不遵守看守人員之指示,或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仍強行闖越。 二、在無看守人員管理或無遮斷器、警鈴及閃光號誌設備之鐵路平交道,設有警告標誌或跳動路面,不依規定暫停,逕行通過。 三、在鐵路平交道超車、迴車、倒車、臨時停車或停車。
立法理由一、過去10年發生445件平交道交通事故,並造成161人喪命,169人受傷,財物損失與社會成本皆為天價。 二、此等不依號誌指示闖越平交道交通事故之嚴重性不亞於酒駕,爰將罰鍰提升至酒駕標準,用以有效降低平交道事故。 三、修正序文,其餘照原法條文,未修正。
汽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遵守道路交通標線、標誌、號誌之指示者。 二、不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取締者。
汽車駕駛人駕車在鐵路平交道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鍰: 一、不遵守看守人員之指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或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仍強行闖越者。 二、在無看守人員管理或無遮斷器、警鈴及閃光號誌設備之鐵路平交道,不依規定暫停、看、聽,有無火車駛來,逕行通過者。 三、在鐵路平交道超車、迴車、倒車、臨時停車或停車者。 前項第一款情形,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第二款或第三款情形,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為加強鐵路平交道之管理,防止平交道車禍發生,特修正本條;並加重汽車駕駛人違規闖越平交道之處罰。
一、本條所定罰鍰數額於七十年修正時,雖已就六十四年修正條文所定上下限均提高為二倍,惟目前經濟情形已有變更,原條文所定罰鍰數額仍屬偏低,不足以達成法律上之目的,爰將其罰鍰之上下限均提高為二倍。 二、第二項後段規定移列第一項序文。 三、第二項前段規定刪除,移列修正條文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
一、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改下列,各款中「者」刪除。 二、罰鍰單位改為新臺幣。
將原法第一項條文「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修正為「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將第一款文字修正為「不遵守看守人員之指示,或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仍強行闖越。」
一、過去10年發生445件平交道交通事故,並造成161人喪命,169人受傷,財物損失與社會成本皆為天價。 二、此等不依號誌指示闖越平交道交通事故之嚴重性不亞於酒駕,爰將罰鍰提升至酒駕標準,用以有效降低平交道事故。 三、修正序文,其餘照原法條文,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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