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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66.8.28.交路字第一八五七七號函

發文機關 交通部發文日期 66 年 08 月 28 日

主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所稱「肇事」,係指發生交通事故而言,凡汽車(含安全規則第三條各類車輛)駕駛人在鐵路平交道有同條例各款情形而發生交通事故,即得吊銷其駕駛執照,不以有無傷亡為必要。(交通部66.8.28.交路字第一八五七七號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交通部66.8.28.交路字第一八五七七號函由交通部於民國 66 年 08 月 28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