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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109.09.01. 交路字第10950105311號函

會議日期 109 年 09 月 01 日

要旨

關於本部79年8月3日交路字第022837號函示之鐵路平交道範圍一案,自即 日起停止適用

主旨

關於本部79年8月3日交路字第022837號函示之鐵路平交道範圍一案 ,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部 109年 8月 7日召開研商「內政部警政署反映車輛於鐵路 平交道網狀線停等列車通過之行為,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4條第 3款疑義」會議結論辦理。 二、有關鐵路平交道範圍之認定,經本部 109年 8月 7日邀集法務部、 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各直轄市政府交通局及本部鐵公路相 關機關開會討論後,修正為:有設置遮斷器之鐵路平交道者,以遮 斷器界定其範圍;未設置遮斷器之鐵路平交道者,以停止線及其延 伸界定其範圍。 三、另配合上開鐵路平交道範圍之修正,民眾駕駛車輛倘有於遮斷器至 停止線間範圍之違規停車或臨時停車,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0條第2項第3款舉發,車輛於遮斷器範圍內之違規停車或臨時停車 ,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4條舉發。前揭認定原則適用現行裁 罰機關尚未裁罰之交通違規案件。

正本

內政部警政署、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各直轄市政府交通局、 交通部公路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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