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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53-1 條(汽車駕駛人之處罰-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共用通行交岔路口闖紅燈或紅燈右轉)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共用通行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
  2. 前項紅燈右轉行為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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