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61.6.20.交路字第0七九八九號函
要旨
為學校教師與學生,在學核門囗指揮交通時,應視為執行 交通稽查任務之人員
主旨
關於學校教師與學生在校門囗指揮交通,駕駛人如不服從,如何處理請釋示一案,本部經於六十一年五月卅一日邀請內政部警政司、臺灣省教育廳、交通處、公路局、臺北市教育局、警察局、交通局等有關單位會議商定:(一) 各級學校為維護學生安全,每日上學或放學時,由學校門囗指揮交通,護導學生跨越道路之措施,在警力不足,學生人數過多及交通工程未能普遍設施之情形下,仍應採行,惟必須由各該學校指派監護教師率領護導並對執行指揮之學生,事先應予適當之訓練。(二)各級學校之教師率領學生執行上述措施時,應視為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之人員,如汽車駕駛人不服從指揮而闖越手旗時,應按照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予以論處。(交通部61.6.20.交路字第0七九八九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