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82.8.24.交路字第0三二七三二號函
要旨
關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二款所規定公共 汽車招呼站十公尺之計算疑義乙案
主旨
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臨時停車者」,其立法意旨在避免其他車輛占用公共汽車招呼站,妨礙公共汽車停靠上、下客,以大客車全長大抵均在十公尺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八條規定全長限制為一二.二公尺),如再加上公共汽車停靠及駛出時行駛之距離,本案應解為「距離公共汽車車招呼站前後各十公尺均不得臨時停車」為宜。(交通部 82.8.
24.交路字第0三二七三二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