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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82.8.24.交路字第0三二七三二號函

發文機關 交通部發文日期 82 年 08 月 24 日

要旨

關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二款所規定公共 汽車招呼站十公尺之計算疑義乙案

主旨

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臨時停車者」,其立法意旨在避免其他車輛占用公共汽車招呼站,妨礙公共汽車停靠上、下客,以大客車全長大抵均在十公尺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八條規定全長限制為一二.二公尺),如再加上公共汽車停靠及駛出時行駛之距離,本案應解為「距離公共汽車車招呼站前後各十公尺均不得臨時停車」為宜。(交通部 82.8.

24.交路字第0三二七三二號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交通部82.8.24.交路字第0三二七三二號函由交通部於民國 82 年 08 月 24 日發布,要旨:關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二款所規定公共 汽車招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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