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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95.04.03. 交路字第0九五00二六七五八號函

會議日期 95 年 04 月 03 日

主旨

關於 貴府函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 2 項之違規行為成立日期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95年 3月23日南市交管字第09517504430號函。

二、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 2項規定,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7 日內補繳,逾期再不繳納,方有違規行為成立及上開條例規定處新臺幣 300元罰鍰之適用,並無疑義,爰仍請貴府依規定辦理。(交通部 95.04.03. 交路字第0九五00二六七五八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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