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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路政司77.9.12.路臺監字第一0二五四號函

發文機關 交通部路政司發文日期 77 年 09 月 12 日

主旨

汽車買賣業或汽車修理業在道路上停放待售車輛,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一項處罰,法有明文規定,惟如屬個人私有車輛在道路上停放待售,尚無處罰依據。目前僅能就其停車是否違反本條件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予以取締處罰,倘其停車未違反法令規定,即無須加以干涉取締。(交通部路政司77.9.12.路臺監字第一0二五四號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交通部路政司77.9.12.路臺監字第一0二五四號函由交通部路政司於民國 77 年 09 月 12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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