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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58汽車駕駛人之處罰-未保持車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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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依規定保持前、後車距離。 二、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紅燈不依車道連貫暫停而逕行插入車道間,致交通擁塞,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三、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有前行或轉彎之車道交通擁塞而逕行駛入交岔路口內,致號誌轉換後仍未能通過,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8 條處罰未保持安全車距、紅燈插隊及路口擁塞逕行駛入,罰鍰 600 至 1,200 元。

Q · 跟車太近被開單,這張罰單嚴重嗎?

能罰,依道交條例第58條罰600到1200元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8 條,未保持安全車距罰 600 至 1,200 元,金額不高;但真正的代價是這張罰單會在後續追撞事故中成為你「未保持安全距離」的過失鐵證,讓民事賠償的過失比例大幅偏向你。罰鍰是小事,過失認定才是大事。

白話解讀

台灣每年追撞事故中,超過六成跟「車距不足」有關。但多數駕駛人從來不知道「保持車距」其實是一條有罰則的法律義務,不是駕訓班的道德勸說。這條規定了三種你幾乎每天都在犯的行為:第一,跟車太近;第二,紅燈時硬插進排隊車道的縫隙裡;第三,明明看到前方路口已經塞住了,你還是跟著前車擠進去,結果綠燈亮了你還卡在路口中間,擋住所有方向的車流。罰鍰只有 600 到 1,200 元,聽起來不痛不癢。但這張罰單的真正代價不在罰鍰本身,而在於它成為事故發生後「過失認定」的鐵證。追撞的時候,這張罰單會讓你在民事賠償中幾乎無法辯解。

法律定性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8 條為行政罰規範,針對汽車駕駛人三種破壞行車間距與路口秩序的行為設罰:不依規定保持前後車距、紅燈時不依車道暫停而逕行插入車道間致擁塞、路口交通已擁塞仍逕行駛入致號誌轉換後仍無法通過,罰鍰新臺幣 600 至 1,200 元。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到底要保持多少車距才合法?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規定,一般道路上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的距離;高速公路時速100公里應保持100公尺以上、時速50公里應保持50公尺以上。一般道路沒有固定數字,採『隨時可以煞停』標準個案認定。實務上若追撞,不管距離多少,幾乎一定被認定未保持安全車距,舉證責任實質落在駕駛人身上。

Q2路口卡住了但不是我故意的,是前面突然停下來,能申訴嗎?

可以申訴,但要有證據。第58條第3款的要件是『遇有交通擁塞而逕行駛入』,關鍵是你進入路口那一刻前方是否已看得出擁塞。若能證明進入時前方暢通、是進去後才突然堵塞,有申訴空間。路口監視器通常能還原進入路口時的路況,申訴時可要求調閱。

Q3未保持安全車距罰多少?

依道交條例第 58 條第 1 款,罰新臺幣 600 至 1,200 元;真正代價是事故後成為過失認定依據。

Q4道交條例第 58 條規定什麼?

罰三種行為:不保持前後車距、紅燈插入車道致擁塞、路口擁塞仍逕行駛入致卡關。

Q5什麼叫『未保持安全車距』?

未維持隨時可煞停的前後車距離;高速公路時速 100 約需 100 公尺,一般道路個案認定。

Q6第 58 條第 2 款和闖紅燈差在哪?

第 2 款罰紅燈不暫停逕行插入車道致擁塞,闖紅燈是違反號誌通行,構成要件不同。

Q7被追撞後怎麼處理?

先拍車距與煞車痕、報警記載對方未保持車距、取得初判表,再依民法第 184 條求償。

Q8未保持車距罰單怎麼申訴?

收到裁決書 30 日內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起訴,附行車記錄器等佐證。

Q9追撞賠償金額怎麼算?

車輛修復費、醫療費、薪資損失、看護費+精神慰撫金(民法 195),再按過失比例分擔。

Q10怎麼證明對方未保持車距?

行車記錄器、煞車痕、監視器、初判表;同車道追撞實務上多推定後車過失。

Q11第 58 條 vs 第 33 條(高速公路)差在哪?

第 58 條是一般車距通則,第 33 條針對高速公路專屬管制違規,罰則更重。

Q12未保持車距 vs 危險駕駛(第 43 條)差在哪?

單純車距不足適用第 58 條輕罰,蛇行緊迫逼車升級為第 43 條重罰並吊扣牌照。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款別行為典型場景關鍵爭點
第 1 款不依規定保持前、後車距離高速公路緊貼前車事故後過失認定
第 2 款紅燈不依車道暫停逕行插入車道間致擁塞紅燈時從直行道硬插左轉龍是否致交通擁塞妨礙他車
第 3 款路口已擁塞仍逕行駛入致號誌轉換後無法通過卡在路口中央擋四向車流駛入當下前方是否已擁塞

行為

第 1 款
不依規定保持前、後車距離
第 2 款
紅燈不依車道暫停逕行插入車道間致擁塞
第 3 款
路口已擁塞仍逕行駛入致號誌轉換後無法通過

典型場景

第 1 款
高速公路緊貼前車
第 2 款
紅燈時從直行道硬插左轉龍
第 3 款
卡在路口中央擋四向車流

關鍵爭點

第 1 款
事故後過失認定
第 2 款
是否致交通擁塞妨礙他車
第 3 款
駛入當下前方是否已擁塞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道路交通法 第26条(車間距離の保持)
韓國도로교통법 제19조(안전거리 확보 등)
中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43条(保持安全距离等)
德國StVO § 4(Abstand)
法國Code de la route, article R412-12(distances de sécurité entre véhicules)
美國Uniform Vehicle Code § 11-310(Following too closely)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4

(0570124 制定)

汽車所有人、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不依通知所定期限,前往指定處所辦理手續,逾期一個月者,得依左列規定處理:   一、原處分吊銷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由公路主管機關逕行註銷。   二、原處分吊扣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按其吊扣期間加倍處分之。   三、罰鍰不繳納者,按其罰鍰數額易處吊扣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0640711 全文修正)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依規定保持前後車距離者。但後車擬超越前車,或因交通擁塞,致無法保持距離者,不在此限。   二、推動或曳引慢車行駛者。

(0750513 全文修正)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依規定保持前、後車距離者。   二、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紅燈不依車道連貫暫停而逕行插入車道間,致交通擁塞,妨礙其他車輛通行者。   三、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有前行或轉彎之車道交通擁塞而逕行駛入交岔路口內,致號誌轉換後仍未能通過,妨礙其他車輛通行者。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規定之罰鍰數額係六十四年修正時所定者,因社會經濟情況變動,已嫌偏低,顯不足以達成法律上之目的,爰斟酌實際情形,將第一項序文所定罰鍰部分修正為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   二、原第一款但書及第二款刪除,並增訂汽車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紅燈應依車道連貫暫停不得逕行插入車道間,使交通擁塞,妨礙其他車輛通行,列為第二款。   三、增訂第三款,規定汽車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有前行或轉彎之車道交通擁塞不得逕行駛入交岔路口內,以免號誌轉換後仍未能通過,妨礙其他車輛通過。

(0941209 修正)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依規定保持前、後車距離。   二、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紅燈不依車道連貫暫停而逕行插入車道間,致交通擁塞,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三、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有前行或轉彎之車道交通擁塞而逕行駛入交岔路口內,致號誌轉換後仍未能通過,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立法理由一、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改下列,各款中「者」刪除。   二、罰鍰單位改為新臺幣。

  • 罰鍰名詞
(0570124 制定)

汽車所有人、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不依通知所定期限,前往指定處所辦理手續,逾期一個月者,得依左列規定處理:   一、原處分吊銷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由公路主管機關逕行註銷。   二、原處分吊扣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按其吊扣期間加倍處分之。   三、罰鍰不繳納者,按其罰鍰數額易處吊扣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0640711 全文修正)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依規定保持前後車距離者。但後車擬超越前車,或因交通擁塞,致無法保持距離者,不在此限。   二、推動或曳引慢車行駛者。

(0750513 全文修正)

一、原條文規定之罰鍰數額係六十四年修正時所定者,因社會經濟情況變動,已嫌偏低,顯不足以達成法律上之目的,爰斟酌實際情形,將第一項序文所定罰鍰部分修正為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   二、原第一款但書及第二款刪除,並增訂汽車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紅燈應依車道連貫暫停不得逕行插入車道間,使交通擁塞,妨礙其他車輛通行,列為第二款。   三、增訂第三款,規定汽車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有前行或轉彎之車道交通擁塞不得逕行駛入交岔路口內,以免號誌轉換後仍未能通過,妨礙其他車輛通過。

(0941209 修正)

一、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改下列,各款中「者」刪除。   二、罰鍰單位改為新臺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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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8 條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依規定保持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