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59 條(駕車時故障未依規定處理之處罰)
快速跳轉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發生故障不能行駛,不設法移置於無礙交通之處,或於移置前,未依規定在車輛前、後適當距離樹立車輛故障標誌或事後不除去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汽車故障不能行駛時,駕駛人須設法移車、移置前在車前後適當距離樹立故障標誌、事後並除去,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9 條處 1,500 至 3,000 元罰鍰。
Q · 車子拋錨沒放三角警示牌會怎樣?
可罰 1,500-3,000 元,追撞還要賠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9 條,汽車故障不能行駛時,駕駛人必須設法把車移到不妨礙交通之處;移置前須在車輛前、後適當距離樹立故障標誌(三角警示牌),事後並應除去,三項任一未做即處 1,500 至 3,000 元罰鍰。真正風險不是罰單,而是未警示導致後車追撞時,駕駛人可能要負民法第 184 條的損害賠償,甚至刑法的過失傷害責任。
深度解讀
引擎突然熄火,方向盤變重,你勉強把車滑到路肩。心臟還在跳,手還在抖。接下來你做的事情,決定了這場意外會不會變成一場災難。這條規定了三件你必須做到的事:第一,想辦法把車移到不擋路的地方;第二,移車之前,在車輛前後適當距離擺出三角警示牌;第三,事後記得把警示牌收走。三件事少做任何一件,罰鍰 1,500 到 3,000 元。但罰鍰根本不是重點。重點是:如果你沒擺三角警示牌,後方來車撞上你的故障車,造成傷亡,你不只是受害者,你還是加害者。因為你的不作為直接導致了後車無法及時發現障礙物。這時候你面對的不只是這條罰單,而是民法 184 條的損害賠償責任,甚至刑法上的過失傷害。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5 版
- 罰鍰名詞
本條有 5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