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59 條(駕車時故障未依規定處理之處罰)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發生故障不能行駛,不設法移置於無礙交通之處,或於移置前,未依規定在車輛前、後適當距離樹立車輛故障標誌或事後不除去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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