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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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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59 條
(駕車時故障未依規定處理之處罰)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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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發生故障不能行駛,不設法移置於無礙交通之處,或於移置前,未依規定在車輛前、後適當距離樹立車輛故障標誌或事後不除去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
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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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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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汽車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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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慢車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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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行人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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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道路障礙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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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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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10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發生故障不能行駛,不設法移置於無礙交通之處」or或於移置前,「未依規定在車輛前、後適當距離樹立車輛故障標誌」or「事後不除去」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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