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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52 條(汽車駕駛人之處罰-違規行經渡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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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駕駛人,駕車行經渡口不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2條規定,駕車行經渡口不依規定者罰六百至一千二百元,操作要求見道安規則第108條。

Q · 開車上渡輪沒照規定,會被罰嗎?

會,罰 600 至 1200 元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2條,駕車行經渡口不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具體規定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8條:依指揮上下渡船、上船後熄火並拉手煞車、車內乘客全部下車到安全位置。台灣本島渡口已多被橋梁取代,主要適用於少數偏遠河段與離島汽車渡輪。

深度解讀

台灣還有渡口嗎?有,但你可能這輩子都不會開車經過。這條法律是整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裡最冷門的條文之一,處罰的是駕車行經渡口時不遵守規定的行為。「規定」指的是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中關於渡口的操作要求:依指揮人員指示上下渡船、車輛熄火拉好手煞車、乘客下車等候。在公路渡輪還是主要跨河手段的年代,這條是救命規則,因為一台車在渡船上失控滑動的後果是整船人落水。如今台灣絕大多數渡口已被橋梁取代,但少數偏遠河段和離島航線仍有汽車渡輪運作。法律沒有因為使用頻率降低就廢除它,因為風險沒有降低,只是暴露在風險中的人變少了。罰鍰六百到一千二百元。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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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2 條規定:「汽車駕駛人,駕車行經渡口不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