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3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屬汽車、動力機械及個人行動器具範圍之動力載具、動力運動休閒器材或其他相類之動力器具,於道路上行駛或使用者,處行為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或使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rain1020
a year ago
檢警調單位
沒有衛福部合格字號的
lcfang629
2 years ago
公務人員
不能上路 EX高爾夫球車、沙灘車、賽格威(平衡車)、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