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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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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汽車、動力機械及個人行動器具範圍之動力載具、動力運動休閒器材或其他相類之動力器具,於道路上行駛或使用者,處行為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或使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2條之1規定,不屬汽車、動力機械、個人行動器具的動力載具於道路行駛,處1,200至3,600元罰鍰並禁止使用。

Q · 電動滑板車可以騎上路嗎?

要看規格,不符個人行動器具標準的禁止上路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2條之1,凡不屬於汽車、動力機械及個人行動器具範圍的動力載具、動力運動休閒器材或相類器具,只要在道路上行駛或使用,就會被處行為人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行駛或使用。關鍵在規格:2022年修法後,符合個人行動器具標準的電動滑板車可依專屬規範上路,但超出規格的仍落在本條打擊範圍,且這裡的道路包含巷衖與社區通道。

白話解讀

電動滑板車、電動獨輪車、沙灘摩托車,這些東西騎起來很帥,但法律上它們處於一個尷尬到極點的位置:不是汽車、不是機車、不是動力機械、也不是個人行動器具。它們在現行法律架構裡沒有「戶籍」,不能領牌、不能領照、不能上路。這條就是專門為這群「法外之車」設的紅線。只要你把這些東西騎到道路上,不管你騎得多慢多小心,一千二百元到三千六百元罰鍰,當場禁止使用。注意,這裡的「道路」包括你家巷子和社區車道,不只是大馬路。2022年修法後把「個人行動器具」(符合特定規格的電動滑板車)排除出去,它們有了自己的規範。但沒達標的那些?還是落在這條的打擊範圍裡。

法律定性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2條之1是針對「無法歸類載具」設計的處罰規範,適用對象為不屬汽車、動力機械及個人行動器具範圍的動力載具、動力運動休閒器材或其他相類動力器具。此類器具因不能領牌、領照,原則上不得於道路行駛或使用,違反者由行為人負擔罰鍰並遭禁止使用,所稱道路涵蓋公路、街道、巷衖等供公眾通行之處。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電動滑板車到底能不能上路?

取決於規格。2022年修法後新增了個人行動器具類別,符合規格的電動滑板車可以合法上路,但有速限和行駛區域限制;不符合規格的就適用本條,完全禁止上路。判斷標準不是品牌或價格,而是最高時速、車重、尺寸是否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的技術規格。

Q2在人行道上騎電動滑板車會被罰嗎?

如果你的電動滑板車符合個人行動器具規格,依規定應行駛在指定區域,人行道原則上不行;如果不符合規格,不管在哪裡都是違規。許多地方政府另有自治條例規範行駛區域,各縣市不完全一樣,最保險是查所在縣市的具體規定。

Q3電動滑板車可以上路嗎?

取決於規格。符合個人行動器具標準者可依專屬規範上路,超規格者依32條之1完全禁止上路。

Q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2條之1規範什麼?

規範不屬汽車、動力機械、個人行動器具的動力載具與動力休閒器材,禁止於道路行駛使用。

Q5什麼叫個人行動器具?

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14-6最高時速、車重與尺寸標準的電動代步器具,有合法上路途徑。

Q6法律上的道路包含哪些地方?

涵蓋公路、街道、巷衖、廣場等供公眾通行之處,不限大馬路,社區車道也算。

Q7怎麼確認我的電動載具能不能合法上路?

查最高時速、車重、尺寸是否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14-6個人行動器具規格,並確認是否通過審驗。

Q8電動滑板車違規罰多少?

處行為人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行駛或使用,且無次數上限。

Q9被開單後怎麼救濟?

收到裁決書30天內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撤銷訴訟,符合規格者檢附產品規格證明爭執。

Q10怎麼證明我的載具符合規格不該被罰?

提出產品規格證明、審驗合格文件,比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14-6的速限與車重標準。

Q11個人行動器具 vs 本條動力載具差在哪?

前者符合規格、依專屬規範可上路;後者超出規格,原則禁止上路並處罰。

Q12本條(32-1)vs 第32條動力機械差在哪?

32條管有牌照途徑的動力機械(如堆高機),32-1管完全無法歸類、不能上路的載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個人行動器具本條動力載具動力機械
可否上路符合規格可依專屬規範上路原則禁止上路需領臨時通行證並符限制
適用法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14-6+處罰條例69-1處罰條例32條之1處罰條例32條
違規罰鍰依專屬規定1,200至3,600元並禁止使用依32條規定
受罰對象使用人行為人行為人/所有人

個人行動器具

可否上路
符合規格可依專屬規範上路
適用法條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14-6+處罰條例69-1
違規罰鍰
依專屬規定
受罰對象
使用人

本條動力載具

可否上路
原則禁止上路
適用法條
處罰條例32條之1
違規罰鍰
1,200至3,600元並禁止使用
受罰對象
行為人

動力機械

可否上路
需領臨時通行證並符限制
適用法條
處罰條例32條
違規罰鍰
依32條規定
受罰對象
行為人/所有人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道路交通法(特定小型原動機付自転車・2023年改正)
韓國도로교통법(개인형 이동장치 규정)
中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电动平衡车、滑板车非属机动车,多地禁止上道路行驶)
德國Elektrokleinstfahrzeuge-Verordnung(eKFV, 2019)
法國Code de la route – EDPM(décret n° 2019-1082)
美國各州及地方自治法規(無聯邦統一規範,如加州 CVC §21235 電動滑板車)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941209 增訂)

非屬汽車及動力機械範圍之動力載具、動力運動休閒器材或其他相類之動力器具,於道路上行駛或使用者,處行為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或使用。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道路上已發現相關廠商製造或進口相關動力之器具名為電動休閒車、電動滑板車等,因該等器具不符合領用牌照之規定屬不得行駛於道路之器具,只能在公園、廣場等非道路範圍內使用為運動、休閒等目的,另沙灘摩托車等亦為不得領用汽車牌照之動力載具,為避免該等器具之所有人或使用人不當使用行駛於道路,危害交通安全,爰增列本條規定予以處罰;至於,行政院衛生署公告屬於醫療器材之「醫療用電動三輪車」、「動力式輪椅」等。其使用目的及功能有別於一般車輛,應視為行人活動之輔助器材,其於道路上應遵守一般行人之管制規定,不適用本條規範。

(1110419 修正)

非屬汽車、動力機械及個人行動器具範圍之動力載具、動力運動休閒器材或其他相類之動力器具,於道路上行駛或使用者,處行為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或使用。

立法理由照協商條文通過。,

  • 名詞
  • 罰鍰名詞
(0941209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道路上已發現相關廠商製造或進口相關動力之器具名為電動休閒車、電動滑板車等,因該等器具不符合領用牌照之規定屬不得行駛於道路之器具,只能在公園、廣場等非道路範圍內使用為運動、休閒等目的,另沙灘摩托車等亦為不得領用汽車牌照之動力載具,為避免該等器具之所有人或使用人不當使用行駛於道路,危害交通安全,爰增列本條規定予以處罰;至於,行政院衛生署公告屬於醫療器材之「醫療用電動三輪車」、「動力式輪椅」等。其使用目的及功能有別於一般車輛,應視為行人活動之輔助器材,其於道路上應遵守一般行人之管制規定,不適用本條規範。

(1110419 修正)

照協商條文通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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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2-1 條規定:「非屬汽車、動力機械及個人行動器具範圍之動力載具、動力運動休閒器材或其他相類之動力器具,於道路上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2-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