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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3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屬汽車、動力機械及個人行動器具範圍之動力載具、動力運動休閒器材或其他相類之動力器具,於道路上行駛或使用者,處行為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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