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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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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32-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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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非
屬汽車、動力機械及個人行動器具範圍之動力載具、動力運動休閒器材或其他相類之動力器具,於道路上行駛或使用者,處行為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
罰鍰
,並禁止其行駛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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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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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汽車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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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慢車 §69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行人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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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道路障礙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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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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