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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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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32 條
(無證行駛動力機械之處罰)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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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
屬汽車範圍而行駛於道路上之動力機械,未依規定請領臨時通行證,或其駕駛人未依規定領有駕駛執照者,處所有人或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
罰鍰
,並禁止其行駛。
前項動力機械駕駛人,未
攜帶
臨時通行證者,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並禁止其行駛。
第一項動力機械行駛道路,違反本章汽車行駛規定條文者,依各該條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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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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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汽車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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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慢車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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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行人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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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道路障礙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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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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