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32 條(無證行駛動力機械之處罰)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非屬汽車範圍而行駛於道路上之動力機械,未依規定請領臨時通行證,或其駕駛人未依規定領有駕駛執照者,處所有人或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
- 前項動力機械駕駛人,未攜帶臨時通行證者,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並禁止其行駛。
- 第一項動力機械行駛道路,違反本章汽車行駛規定條文者,依各該條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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