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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1-2幼童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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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第三項所稱幼童,係指年齡在四歲且體重在十八公斤以下之兒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幼童指年齡四歲且體重十八公斤以下的兒童,兩條件須同時成立,符合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3項強制使用兒童安全椅。

Q · 我的小孩到底幾歲、幾公斤要坐安全椅?

四歲且十八公斤以下,兩條件同時成立才算幼童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之2,幼童指年齡在四歲且體重在十八公斤以下之兒童。重點在「且」字:必須年齡四歲以下而且體重十八公斤以下,兩個條件同時成立才是法定幼童,須依第31條第3項使用兒童安全椅。三歲但已二十公斤者,法律上非幼童不強制;四歲但僅十五公斤者,仍屬幼童須使用安全椅。

白話解讀

「四歲且十八公斤以下」。七個字,卡住無數家長。這條定義了第31條第三項要求安裝兒童安全椅的「幼童」到底是誰。重點在那個「且」字:不是四歲以下,也不是十八公斤以下,是兩個條件同時成立。你的小孩三歲半但已經二十公斤了?法律上不算幼童,不強制安全椅。四歲但只有十五公斤?還是幼童,必須坐安全椅。這個雙門檻的設計是有道理的:安全椅的防護效果取決於兒童的體型而非單純年齡,太重的孩子坐安全椅反而可能因為椅子承受力不足而更危險,太大的孩子塞不進去。但法律的門檻和安全的門檻不一定重合,這是你需要知道的。

法律定性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之2為定義性條文,明確界定同條例第31條第3項所稱「幼童」係指年齡在四歲且體重在十八公斤以下之兒童。本條採年齡與體重雙門檻並存設計,兩條件須同時符合方屬法定幼童,作為兒童安全椅強制使用範圍的判準基礎。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的小孩三歲半但已經超過十八公斤了,被抓到沒坐安全椅會罰嗎?

不會。本條定義幼童需同時符合「四歲」與「十八公斤以下」兩條件,超過十八公斤即不符法定幼童定義,不適用第31條第3項強制規定。內行人提示:法律不罰不代表安全,三歲半孩童頸椎尚未發育完全,可考慮改用增高墊。

Q2安全椅可以放前座嗎?

法律未明文禁止,但實務一致建議放後座,因前座安全氣囊展開時會對安全椅上幼童造成致命撞擊。內行人提示:若因前座放安全椅導致氣囊傷害孩子,保險理賠時可能被認定為與有過失。

Q3「四歲且十八公斤」的「且」字到底是什麼意思?

「且」代表兩個條件缺一不可,必須年齡四歲以下而且體重十八公斤以下同時成立才是法定幼童。內行人提示:絕大多數家長誤記成「四歲以下」,漏掉體重條件,瘦小的四歲孩子其實仍需安全椅。

Q4幾歲要坐安全椅?

依第31條之2,年齡四歲且體重十八公斤以下的兒童屬法定幼童,須使用安全椅,年齡與體重兩條件缺一不可。

Q5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之2是什麼?

它是定義條文,界定第31條第3項所稱「幼童」為年齡四歲且體重十八公斤以下的兒童,本身不含罰則。

Q6「四歲且十八公斤」的「且」是什麼意思?

代表兩條件缺一不可,必須年齡四歲以下而且體重十八公斤以下同時成立。

Q7安全椅體重上限是幾公斤?

十八公斤,超過即不符法定幼童定義,但安全上仍建議使用增高墊至約一百五十公分。

Q8怎麼判斷我的小孩要不要坐安全椅?

量體重是否十八公斤以下、確認年齡是否四歲以下,兩者皆符合才是法定幼童須使用安全椅。

Q9安全椅要怎麼安裝才合規?

固定於後座、依使用手冊鎖緊,避免安裝於配有安全氣囊的副駕駛座。

Q10怎麼選購合格的兒童安全椅?

認明商品檢驗標識,依孩童年齡體型選對應規格,並確認與車輛固定系統相容。

Q11沒幫幼童裝安全椅的罰款怎麼算?

罰則規定在第31條第3項,本條僅負責定義誰是幼童,裁罰依母條處理。

Q12三歲但二十公斤,要坐安全椅嗎?

法律上不強制,因為體重超過十八公斤已不符幼童定義;但物理防護需求仍在,建議使用約束裝置。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jurisdictionstandardupper_limit
台灣年齡四歲且體重十八公斤以下四歲且十八公斤
日本六歲未滿須使用幼兒用補助裝置六歲未滿
德國十二歲以下且身高未滿一百五十公分12 歲/150cm
法國十歲以下須使用適齡約束裝置10 歲
美國依各州法規與 NHTSA 建議,多以年齡/體重/身高綜合認定依州別不一

standard

台灣
年齡四歲且體重十八公斤以下
日本
六歲未滿須使用幼兒用補助裝置
德國
十二歲以下且身高未滿一百五十公分
法國
十歲以下須使用適齡約束裝置
美國
依各州法規與 NHTSA 建議,多以年齡/體重/身高綜合認定

upper_limit

台灣
四歲且十八公斤
日本
六歲未滿
德國
12 歲/150cm
法國
10 歲
美國
依州別不一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道路交通法 第71条の3(6歳未満の幼児用補助装置)
韓國도로교통법 제50조(6세 미만 유아 보호용 장구)
德國§ 21 Abs. 1a StVO(12 歲以下且身高未滿 150 公分須使用兒童約束系統)
法國Code de la route Article R412-2(10 歲以下須使用適齡約束裝置)
美國FMVSS 213(聯邦兒童約束系統標準)+各州依年齡/體重/身高規定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941209 增訂)

第三十一條第三項所稱幼童,係指年齡在四歲且體重在十八公斤以下之兒童。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因評估四歲以下兒童在身體發育狀況無法應付行車突發狀況,需藉助兒童安全椅來保護其乘車之安全,特將本法所稱之幼童範圍,明定在四歲且體重在十八公斤以下之兒童。

(0941209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因評估四歲以下兒童在身體發育狀況無法應付行車突發狀況,需藉助兒童安全椅來保護其乘車之安全,特將本法所稱之幼童範圍,明定在四歲且體重在十八公斤以下之兒童。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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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1-2 條規定:「第三十一條第三項所稱幼童,係指年齡在四歲且體重在十八公斤以下之兒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1-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