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條第三項所稱幼童,係指年齡在四歲且體重在十八公斤以下之兒童。
重點摘要幼童指年齡四歲且體重十八公斤以下的兒童,兩條件須同時成立,符合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3項強制使用兒童安全椅。
Q · 我的小孩到底幾歲、幾公斤要坐安全椅?
四歲且十八公斤以下,兩條件同時成立才算幼童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之2,幼童指年齡在四歲且體重在十八公斤以下之兒童。重點在「且」字:必須年齡四歲以下而且體重十八公斤以下,兩個條件同時成立才是法定幼童,須依第31條第3項使用兒童安全椅。三歲但已二十公斤者,法律上非幼童不強制;四歲但僅十五公斤者,仍屬幼童須使用安全椅。
「四歲且十八公斤以下」。七個字,卡住無數家長。這條定義了第31條第三項要求安裝兒童安全椅的「幼童」到底是誰。重點在那個「且」字:不是四歲以下,也不是十八公斤以下,是兩個條件同時成立。你的小孩三歲半但已經二十公斤了?法律上不算幼童,不強制安全椅。四歲但只有十五公斤?還是幼童,必須坐安全椅。這個雙門檻的設計是有道理的:安全椅的防護效果取決於兒童的體型而非單純年齡,太重的孩子坐安全椅反而可能因為椅子承受力不足而更危險,太大的孩子塞不進去。但法律的門檻和安全的門檻不一定重合,這是你需要知道的。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之2為定義性條文,明確界定同條例第31條第3項所稱「幼童」係指年齡在四歲且體重在十八公斤以下之兒童。本條採年齡與體重雙門檻並存設計,兩條件須同時符合方屬法定幼童,作為兒童安全椅強制使用範圍的判準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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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本條定義幼童需同時符合「四歲」與「十八公斤以下」兩條件,超過十八公斤即不符法定幼童定義,不適用第31條第3項強制規定。內行人提示:法律不罰不代表安全,三歲半孩童頸椎尚未發育完全,可考慮改用增高墊。
法律未明文禁止,但實務一致建議放後座,因前座安全氣囊展開時會對安全椅上幼童造成致命撞擊。內行人提示:若因前座放安全椅導致氣囊傷害孩子,保險理賠時可能被認定為與有過失。
「且」代表兩個條件缺一不可,必須年齡四歲以下而且體重十八公斤以下同時成立才是法定幼童。內行人提示:絕大多數家長誤記成「四歲以下」,漏掉體重條件,瘦小的四歲孩子其實仍需安全椅。
依第31條之2,年齡四歲且體重十八公斤以下的兒童屬法定幼童,須使用安全椅,年齡與體重兩條件缺一不可。
它是定義條文,界定第31條第3項所稱「幼童」為年齡四歲且體重十八公斤以下的兒童,本身不含罰則。
代表兩條件缺一不可,必須年齡四歲以下而且體重十八公斤以下同時成立。
十八公斤,超過即不符法定幼童定義,但安全上仍建議使用增高墊至約一百五十公分。
量體重是否十八公斤以下、確認年齡是否四歲以下,兩者皆符合才是法定幼童須使用安全椅。
固定於後座、依使用手冊鎖緊,避免安裝於配有安全氣囊的副駕駛座。
認明商品檢驗標識,依孩童年齡體型選對應規格,並確認與車輛固定系統相容。
罰則規定在第31條第3項,本條僅負責定義誰是幼童,裁罰依母條處理。
法律上不強制,因為體重超過十八公斤已不符幼童定義;但物理防護需求仍在,建議使用約束裝置。
| jurisdiction | standard | upper_limit |
|---|---|---|
| 台灣 | 年齡四歲且體重十八公斤以下 | 四歲且十八公斤 |
| 日本 | 六歲未滿須使用幼兒用補助裝置 | 六歲未滿 |
| 德國 | 十二歲以下且身高未滿一百五十公分 | 12 歲/150cm |
| 法國 | 十歲以下須使用適齡約束裝置 | 10 歲 |
| 美國 | 依各州法規與 NHTSA 建議,多以年齡/體重/身高綜合認定 | 依州別不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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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第三項所稱幼童,係指年齡在四歲且體重在十八公斤以下之兒童。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因評估四歲以下兒童在身體發育狀況無法應付行車突發狀況,需藉助兒童安全椅來保護其乘車之安全,特將本法所稱之幼童範圍,明定在四歲且體重在十八公斤以下之兒童。
一、本條新增。 二、因評估四歲以下兒童在身體發育狀況無法應付行車突發狀況,需藉助兒童安全椅來保護其乘車之安全,特將本法所稱之幼童範圍,明定在四歲且體重在十八公斤以下之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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