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1 條規定未繫安全帶罰駕駛一千五百元,高速公路加重至三千至六千元,幼童未坐安全椅罰一千五至三千元。
Q · 後座沒繫安全帶,罰乘客還是罰駕駛?
罰駕駛,一般道路一千五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1 條第一項,小型車後座乘客未繫安全帶,原則上處罰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但搭乘營業大客車、計程車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而乘客仍不繫者,改罰該乘客。行駛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時,同一行為罰鍰提高為三千至六千元。
安全帶罰一千五,機車沒戴安全帽罰五百,這些你都知道。但這條有幾個你可能不知道的規則。第一:小型車後座也要繫安全帶,不是只有前座。第二:在高速公路上沒繫安全帶,罰鍰直接翻倍到三千至六千元。第三:計程車和租賃車的司機如果已經提醒你繫安全帶但你不聽,被罰的是你乘客,不是司機。第四:四歲以下且十八公斤以下的幼童沒坐安全椅,罰一千五到三千元。第五,也是最多人忽略的:六歲以下兒童單獨留在車內,不管你只是「下車買個東西」,一律罰三千元。這條是整部處罰條例裡涵蓋範圍最廣的人身安全條款,從安全帶、安全帽、兒童安全椅到禁止把小孩獨留車內,七項七種情境全部壓在同一條裡。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1 條是交通行政罰中的綜合性人身安全規範,在同一條內整合七種情境:安全帶(駕駛、前座、小型車後座、營業大客車駕駛)、高速公路加重、幼童安全椅、六歲以下兒童單獨留置車內,以及機車附載與安全帽。其立法邏輯是以罰鍰金額梯度反映風險梯度,並在職業載客情境設責任轉移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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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直接免除。第七項授權交通部訂定特殊事由處理辦法,孕婦因腹部隆起應調整繫法(腰帶繫於腹部下方、肩帶從胸部中間通過),而非完全不繫。實務上監理站幾乎不核發免繫證明,因醫學共識是正確繫法比不繫安全。
第31條之2定義幼童為年齡四歲且體重十八公斤以下,兩條件都符合才強制。超過四歲法律上不強制,但安全專家建議依身高判斷:身高未達一百五十公分者,安全帶肩帶會勒到脖子反而危險,宜用增高墊。
三千到六千元。一般道路是一千五百元固定金額,上了高速或快速公路直接跳到三千至六千區間。國道自動偵測設備不限收費站,匝道口與特定路段都可能設置。
整合安全帶、安全椅、安全帽與兒童獨留車內的綜合性交通人身安全罰則條款。
駕駛、前座、小型車後座乘客,以及高速公路上大型車四歲以上乘客都要繫。
計程車、租賃車、營業大客車駕駛已透過車內告示或語音提醒乘客繫安全帶,即屬已盡告知,責任轉移至乘客。
依第 31 條之 2,幼童指年齡四歲且體重十八公斤以下,兩條件都符合才強制使用安全椅。
備妥告示/安裝照片等證據,於應到案日前陳述意見,不服裁決於收到後 30 日內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起訴。
三千至六千元,是一般道路一千五的兩倍以上。
腰帶繫於腹部下方、肩帶從胸部中間通過,依交通部辦法調整,非免繫。
車內安全帶告示貼紙或語音提醒紀錄,即為已盡告知義務的證據,可使罰則轉移至乘客。
一般道路一千五固定金額,高速或快速公路跳到三千至六千區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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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鍰,並責令補辦登記或補照、換照或禁止駕駛: 一、姓名、年齡、住址依法變更,而不報請變更登記者。 二、不依規定辦理受僱、解僱登記者。 三、駕駛執照遺失或損毀,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或依限期申請換發者。 四、駕駛執照未隨身攜帶者。
機器腳踏車附載人員、物品未依規定者,處駕駛人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鍰。
機器腳踏車附載人員、物品未依規定者,處駕駛人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鍰。 交通部應宣導機器腳踏車駕駛人及附載座人戴安全帽,其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立法理由截至六十九年十二月底止,臺灣地區計有機車三、九六五、五一五輛,六十八年度機車發生事故六、九八四件,傷亡統計,死亡人數一、六九七人中,有一、五九七人,未戴安全帽,比率高達百分之九四.一一、輕重傷人數在八八四人中,有七九七人未戴安全帽,比率高達百分之九0.一六,為使機器腳踏車駕駛人駕駛機器腳踏車及附載人員均應依規定戴安全帽,特修正本條,以為執行之依據。
機器腳踏車,附載人員、物品未依規定者,處駕駛人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鍰。 交通部應宣導機器腳踏車駕駛人及附載座人戴安全帽;其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立法理由原條文規定之罰鍰數額係六十四年修正時所定者,因社會經濟情況變動,已嫌偏低,顯不足以達成法律上之目的,爰斟酌實際情形,將第一項所定罰鍰部分修正為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
小客車行駛於公告之專用快速道路,其汽車駕駛人或前座乘客未繫安全帶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罰鍰。 機器腳踏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未依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機器腳踏車駕駛人及附載座人,未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五百元罰鍰。其實施及宣導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小客車駕駛人及前座乘客繫上安全帶,對於其因而肇事後之生命、身體安全之保障甚大,故比照先進國家規定於公告之專用快速道路亦應繫安全帶,爰增訂本條第一項。 二、為切合實際,貨幣單位由銀元改為新臺幣,並作換算。 三、據肇事結果統計及醫學分析,機車駕駛人肇事後,頭部受傷之可能性較大且較為嚴重,為減少社會成本之支出,爰予明定機車駕駛人或附載人員均應戴安全帽,爰增訂於本條第三項。
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汽車駕駛人或前座乘客未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罰鍰;其實施及宣導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違反前項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小客車附載幼童未依規定安置於安全椅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五百元罰鍰;有關其幼童之範圍、安置方式、宣導辦法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等有關機關定之。 汽車駕駛人對於六歲以下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單獨留置於車內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元罰鍰,並施以四小時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機器腳踏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未依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機器腳踏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立法理由強制規範有關未繫安全帶,未戴安全帽及違規附載之處罰。
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駕駛人或前座乘客未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罰鍰;其實施及宣導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違反前項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小客車附載幼童未依規定安置於安全椅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有關其幼童安置方式、宣導辦法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等有關機關定之。 汽車駕駛人對於六歲以下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單獨留置於車內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罰鍰,並施以四小時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機器腳踏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未依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機器腳踏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罰鍰。但計程車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有關其安全帶之正確使用、實施方式、因特殊事由未能依規定繫安全帶之處理、宣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違反前項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但計程車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 小型車附載幼童未依規定安置於安全椅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有關其幼童安置方式、宣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等有關機關定之。 汽車駕駛人對於六歲以下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單獨留置於車內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罰鍰,並施以四小時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機器腳踏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未依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機器腳踏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立法理由一、鑑於國內屢有小型車後座乘客因未繫安全帶致於發生事故時受到重大傷害或死亡,且國外已普遍規定小型車後座乘客亦應繫安全帶,國內各界亦有共識之情形下,為建立小型車後座乘客繫安全帶之安全習慣及觀念,進而維護其乘車之安全,爰修正第一項規定小型車行駛於道路,其後座乘客亦應繫安全帶。並於第一項及第二項條文,增列「但計程車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等文字。至如何妥適安全地繫安全帶、兒童、孕婦、醫療特殊情形或計程車搭載兒童乘客等需特別考量相關處理配套及實施方式等事項,一併授權由交通部定之。 二、本條例第三十三條已規定快速公路與高速公路適用相同之特別行車管制,爰修正第二項規定,增列快速道路,俾使相關條文規定一致。 三、第三項適用範圍應包含小型客貨兩用車,爰將「小客車」修正為「小型車」,另酌作文字修正。 四、第四項至第六項維持現行條文未修正。
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罰鍰。但計程車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有關其安全帶之正確使用、實施方式、因特殊事由未能依規定繫安全帶之處理、宣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違反前項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但計程車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 小型車附載幼童未依規定安置於安全椅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有關其幼童安置方式、宣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等有關機關定之。 汽車駕駛人對於六歲以下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單獨留置於車內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罰鍰,並施以四小時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機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未依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立法理由配合第三條第八款之修正,將第五款、第六款之機器腳踏車修正為機車,餘未修改。
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罰鍰。但營業大客車或計程車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有關其安全帶之正確使用、實施方式、因特殊事由未能依規定繫安全帶之處理、宣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違反前項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但營業大客車或計程車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 小型車附載幼童未依規定安置於安全椅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有關其幼童安置方式、宣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等有關機關定之。 汽車駕駛人對於六歲以下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單獨留置於車內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罰鍰,並施以四小時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機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未依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立法理由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罰鍰。但營業大客車、計程車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有關其安全帶之正確使用、實施方式、因特殊事由未能依規定繫安全帶之處理、宣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違反前項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但營業大客車、計程車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 小型車附載幼童未依規定安置於安全椅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有關其幼童安置方式、宣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等有關機關定之。 汽車駕駛人對於六歲以下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單獨留置於車內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罰鍰,並施以四小時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機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未依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訂定汽車後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罰鍰之規定,惟針對計程車駕駛及大客車駕駛因無法強制管理乘客而訂定除外責任,以避免引發駕駛與乘客間之糾紛,釐清權責。 二、惟現行汽車租賃業者亦有代僱駕駛服務,且實務上該職業駕駛人亦如同計程車駕駛一樣並無管理乘客之權,卻需負擔乘客未繫安全帶之罰則責任,造成無權卻有責之情況,爰此特修正原條文,將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一併納入除外責任範圍。 三、其餘條文未修正。
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罰鍰;營業大客車駕駛人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二千元罰鍰。但營業大客車、計程車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違反前項規定或大型車乘載四歲以上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但營業大客車、計程車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 小型車附載幼童未依規定安置於安全椅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有關其幼童安置方式、宣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等有關機關定之。 汽車駕駛人對於六歲以下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單獨留置於車內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罰鍰,並施以四小時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機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未依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第一項、第二項繫安全帶之正確使用、實施方式、因特殊事由未能依規定繫安全帶之處理、宣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立法理由修正通過。,,
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罰鍰;營業大客車駕駛人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二千元罰鍰。但營業大客車、計程車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違反前項規定或大型車乘載四歲以上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但營業大客車、計程車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 小型車附載幼童未依規定安置於安全椅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有關其幼童安置方式、宣導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等有關機關定之。 汽車駕駛人對於六歲以下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單獨留置於車內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罰鍰。 機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未依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第一項、第二項繫安全帶之正確使用、實施方式、因特殊事由未能依規定繫安全帶之處理、宣導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立法理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汽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鍰,並責令補辦登記或補照、換照或禁止駕駛: 一、姓名、年齡、住址依法變更,而不報請變更登記者。 二、不依規定辦理受僱、解僱登記者。 三、駕駛執照遺失或損毀,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或依限期申請換發者。 四、駕駛執照未隨身攜帶者。
機器腳踏車附載人員、物品未依規定者,處駕駛人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鍰。
截至六十九年十二月底止,臺灣地區計有機車三、九六五、五一五輛,六十八年度機車發生事故六、九八四件,傷亡統計,死亡人數一、六九七人中,有一、五九七人,未戴安全帽,比率高達百分之九四.一一、輕重傷人數在八八四人中,有七九七人未戴安全帽,比率高達百分之九0.一六,為使機器腳踏車駕駛人駕駛機器腳踏車及附載人員均應依規定戴安全帽,特修正本條,以為執行之依據。
原條文規定之罰鍰數額係六十四年修正時所定者,因社會經濟情況變動,已嫌偏低,顯不足以達成法律上之目的,爰斟酌實際情形,將第一項所定罰鍰部分修正為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
一、小客車駕駛人及前座乘客繫上安全帶,對於其因而肇事後之生命、身體安全之保障甚大,故比照先進國家規定於公告之專用快速道路亦應繫安全帶,爰增訂本條第一項。 二、為切合實際,貨幣單位由銀元改為新臺幣,並作換算。 三、據肇事結果統計及醫學分析,機車駕駛人肇事後,頭部受傷之可能性較大且較為嚴重,為減少社會成本之支出,爰予明定機車駕駛人或附載人員均應戴安全帽,爰增訂於本條第三項。
強制規範有關未繫安全帶,未戴安全帽及違規附載之處罰。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一、鑑於國內屢有小型車後座乘客因未繫安全帶致於發生事故時受到重大傷害或死亡,且國外已普遍規定小型車後座乘客亦應繫安全帶,國內各界亦有共識之情形下,為建立小型車後座乘客繫安全帶之安全習慣及觀念,進而維護其乘車之安全,爰修正第一項規定小型車行駛於道路,其後座乘客亦應繫安全帶。並於第一項及第二項條文,增列「但計程車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等文字。至如何妥適安全地繫安全帶、兒童、孕婦、醫療特殊情形或計程車搭載兒童乘客等需特別考量相關處理配套及實施方式等事項,一併授權由交通部定之。 二、本條例第三十三條已規定快速公路與高速公路適用相同之特別行車管制,爰修正第二項規定,增列快速道路,俾使相關條文規定一致。 三、第三項適用範圍應包含小型客貨兩用車,爰將「小客車」修正為「小型車」,另酌作文字修正。 四、第四項至第六項維持現行條文未修正。
配合第三條第八款之修正,將第五款、第六款之機器腳踏車修正為機車,餘未修改。
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一、原條文訂定汽車後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罰鍰之規定,惟針對計程車駕駛及大客車駕駛因無法強制管理乘客而訂定除外責任,以避免引發駕駛與乘客間之糾紛,釐清權責。 二、惟現行汽車租賃業者亦有代僱駕駛服務,且實務上該職業駕駛人亦如同計程車駕駛一樣並無管理乘客之權,卻需負擔乘客未繫安全帶之罰則責任,造成無權卻有責之情況,爰此特修正原條文,將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一併納入除外責任範圍。 三、其餘條文未修正。
修正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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