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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7002863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7 年 09 月 08 日

要旨

對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罰鍰性質,因行政罰法明定處分機關可對於情節輕重有相關裁量權,故其無須依情節而有不同數額之訂定,僅須定立單一罰鍰數額即可,但若無裁量權者,僅能依法處以法定數額

主旨

新竹市政府制定「新竹市寬頻管道管理維護自治條例」,擬於第 10 條規定違反行政義(來函誤載為「業」)務者處 10 萬元罰鍰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部 97 年 8 月 4 日內授營工程字第 0970125828 號函。

二、按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分別規定:「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 」、「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 」查上開規定僅就裁處罰鍰之上限設有限制,並未規定罰鍰之下限,準此,訂定或修正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時,如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性質,無須依違反義務情節輕重而為不同處罰,而明定單一數額之罰鍰者,核屬立法裁量範園,難認有何違法(相同立法例可參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1 條第 1 項、第 31 條之 1 第 1 項等規定)三、次按行政罰法第 18 條第 1 項:「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上開規定僅適用於行政機關就裁處罰鍰後享有裁量權之情形,行政機關如無裁量權,即應依法律或自治條例裁處唯一之法定罰鍰(林錫堯著「行政罰法」第 129 頁參照)。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字第 097002863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7 年 09 月 08 日發布,要旨:對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罰鍰性質,因行政罰法明定處分機關可…,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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