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0-1

快速跳轉
  1. 1.汽車行駛道路,車輛機件、設備、附著物不穩妥或脫落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一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
  2. 2.前項情形,因而致人受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0條之1規定,汽車機件、設備或附著物脫落者,處駕駛人一千至六千元罰鍰並責令改正,致人傷亡另吊扣或吊銷駕照。

Q · 車子零件掉在路上會被罰嗎?

會,最高罰六千元,撞傷人還吊扣駕照一年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0條之1,汽車行駛道路時,車輛機件、設備或附著物不穩妥或脫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若因此致人受傷,吊扣駕照一年,致人重傷或死亡則吊銷駕照。本條採結果責任,不論駕駛人是否知情,只要脫落即構成違規。

白話解讀

國道上前方大卡車的輪胎蓋突然飛出來,砸穿你的擋風玻璃。高架橋上一片鐵板從工程車上滑落,後面三台車連環追撞。這些新聞你看過不知道多少次。民國112年之前,這種「車輛本身的零件或附著物掉了」沒有一條專門的罰則。它被夾在第30條「裝載」和其他條文之間,定位模糊。立法者終於在112年新增了30條之1,獨立開罰:車輛機件、設備、附著物不穩妥或脫落,一千到六千元罰鍰,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致人受傷吊扣駕照一年,致人重傷或死亡吊銷駕照。這條跟第30條的區別在於:30條管的是你「載的東西」,30條之1管的是「車本身」。你的保險桿鬆了、行李架沒鎖好、改裝的尾翼快掉了,全都是這條的射程。

法律定性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0條之1為民國112年新增的行政罰條文,規範汽車行駛時車輛機件、設備或附著物不穩妥或脫落的責任,採結果責任,不以駕駛人主觀故意為要件,並依是否致人傷亡區分罰鍰、吊扣與吊銷駕照三級效果。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改裝零件掉了跟原廠零件掉了,罰則有差嗎?

本條不區分原廠或改裝,只要是車輛機件、設備、附著物脫落就罰一千至六千元。但改裝件脫落實務上對車主更不利,法官會認為對自行加裝物有更高注意義務;若是車行施工,保留改裝工單與施工照片可主張轉嫁責任。

Q2輪胎蓋飛了也算這條嗎?

算。輪胎蓋屬於附著物,是國道上最常見的脫落物之一,本條開罰一千到六千元。若砸到後車造成人員受傷,駕照直接吊扣一年。

Q3車子零件掉是因為車舊不是故意,也要罰嗎?

要。本條採結果責任,不問駕駛人故意或過失,只要機件、設備、附著物脫落即構成違規,無法以不知道車況免責。

Q4道交條例30條之1是什麼?

民國112年新增條文,規範車輛機件、設備、附著物脫落責任,罰一千到六千元,是專管「車本身掉零件」的罰則。

Q5什麼算車輛的附著物?

附加在車輛外部的物件,如輪胎蓋、行李架、保險桿、改裝尾翼等,脫落都在本條射程內。

Q6什麼叫結果責任?

不問駕駛人故意或過失,只要發生脫落結果就構成違規應罰,無法以「不知道」免責。

Q730條之1和30條差在哪?

第30條管你「載的東西」掉了(裝載物,三千起),30條之1管「車本身」零件掉了(機件附著物,一千起)。

Q8被脫落物砸到怎麼求償?

停車拍照記錄前車車牌與脫落物位置 → 報警取得事故紀錄 → 就醫存證 → 以本條作為對方過失依據求償。

Q9車子零件掉落賠償怎麼算?

實際損害(車損修復、醫療費、薪資損失)+ 精神慰撫金(民法195)+ 法定遲延利息5%。

Q10怎麼證明零件是對方車掉的?

國道與路口監視器回溯、行車紀錄器、目擊證人、脫落零件比對,警方可協助查找來源車輛。

Q11車子改裝後怎麼避免被罰?

定期檢查附著物螺絲與固定狀態、保留改裝工單與保養紀錄,行前繞車檢查保險桿、行李架、輪胎蓋。

Q12道交條例30之1 vs 第30條哪個適用?

看掉的是什麼:載的貨物適用第30條,車本身機件附著物適用30之1,致傷亡的吊扣吊銷後果相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第30條第30條之1
規範對象汽車裝載的「物品」(載貨、貨物)車輛本身的「機件、設備、附著物」
罰鍰範圍三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一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
處罰對象汽車駕駛人汽車駕駛人
致人受傷依各款另定吊扣駕照一年
致人重傷或死亡依各款另定吊銷駕照
立法時點舊有條文民國112年新增

第30條

規範對象
汽車裝載的「物品」(載貨、貨物)
罰鍰範圍
三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
處罰對象
汽車駕駛人
致人受傷
依各款另定
致人重傷或死亡
依各款另定
立法時點
舊有條文

第30條之1

規範對象
車輛本身的「機件、設備、附著物」
罰鍰範圍
一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
處罰對象
汽車駕駛人
致人受傷
吊扣駕照一年
致人重傷或死亡
吊銷駕照
立法時點
民國112年新增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道路運送車両法(車両の保安基準・点検整備義務)
韓國도로교통법 제40조(정비 불량차의 운전 금지)
中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的安全技术检查义务)
德國StVZO § 31(Verantwortung für den Betrieb der Fahrzeuge)
法國Code de la route, art. R317 et s.(état et équipement des véhicules)
美國California Vehicle Code § 24002(unsafe or unsafely loaded vehicl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1120414 增訂)

汽車行駛道路,車輛機件、設備、附著物不穩妥或脫落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一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   前項情形,因而致人受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立法理由修正通過。,,,

(1120414 增訂)

修正通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0-1 條規定:「汽車行駛道路,車輛機件、設備、附著物不穩妥或脫落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一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0-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0-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