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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30-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汽車行駛道路,車輛機件、設備、附著物不穩妥或脫落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一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
  2. 前項情形,因而致人受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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