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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102.01.18. 交路字第1025001068號函

會議日期 102 年 01 月 18 日

主旨

關於近日報載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之 1施行後,相 關警勤、消防、救護、路邊停車收費員等執行勤務之疑義乙案,其 適法性請依說明原則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查「汽車駕駛人行駛道路禁止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相關裝置實施及宣導辦法」第 4條但書業已明文「其他法令規定許可者,不在此限」,爰相關勤務人員,依其勤務規定使用該等裝置設備者,係符合法令規定,自不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之 1規定之情事。

二、併在檢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之 1及 101年10月13日修正發布之「汽車駕駛人行駛道路禁止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相關裝置實施及宣導辦法」等規定如附件,請參考。

正本

行政院衛生署、內政部警政署、內政部消防署、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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