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112.05.12. 交路字第1120007265號函
要旨
關於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函為動力機械被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 罰條例第 35條第9項規定適用一案
主旨
關於貴處函為動力機械被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 9項規定適用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處112年1月18日新北裁申字第1124796647號函。
二、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2條第3項規定:「第一項動力機械行駛道路,違反本章汽車行駛規定條文者,依各該條規定處罰。」爰動力機械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按該條規定處罰,應無疑義。
三、惟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條第9項前段規定:「汽機車駕駛人有第1項、第3項至第5項之情形之一,吊扣該汽車『牌照』2年」,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83條第2項規定:「動力機械應先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登記領用『牌證』,並比照第80條之規定申請核發臨時通行證後,方得憑證行駛道路。」,牌照與牌證二者並不相同。
四、動力機械既係領用「牌證」行駛道路而無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例第35條第 9項處罰所規範之「牌照」,自無牌照可供裁處吊扣,亦無需探討是否適用本部111年6月22日交路字第1110015912號之函釋。
正本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副本
交通部公路總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