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48

快速跳轉

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 二、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三、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 四、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或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側車道。 五、道路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在慢車道上左轉彎或在快車道右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六、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 七、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占用最內側或最外側或專用車道。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8 條罰轉彎與變換車道七款違規,含轉彎不讓直行車,罰六百至一千八百元。

Q · 左轉撞到直行車,誰的責任比較大?

通常左轉車主責,依第48條第六款轉彎讓直行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8 條第六款,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左轉車與直行車於路口碰撞時,左轉車通常負主要肇責(約七至十成),並處 600 至 1,800 元罰鍰。但若直行車超速、闖紅燈或行駛禁止直行車道,仍會分擔肇責。罰鍰之外的民事賠償另依民法侵權行為規定處理。

白話解讀

六成以上的交通事故發生在交岔路口,而交岔路口最危險的動作就是轉彎。這條處罰的七種轉彎和變換車道違規,每一種都直接對應一類高頻事故。第一款:轉彎不注意行人或沒減速。第二款:不看號誌標線。第三款:還沒到路口中心就搶先左轉,切進對向車道。第四款:右轉不先切外側、左轉不先切內側。第五款:在慢車道上左轉或快車道上右轉。第六款:轉彎車不讓直行車。第七款:直行車占用轉彎專用道。罰鍰 600 到 1,800 元看起來溫和,但第六款「轉彎車不讓直行車」是台灣路口事故的第一大原因。每次你左轉時瞄一眼對向直行車然後覺得「來得及」的那個判斷,就是事故的起點。

法律定性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8 條規範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的七款違規行為,涵蓋未減速注意行人、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未達路口中心搶先左轉、未先駛入內外側車道、慢車道左轉或快車道右轉、轉彎車不讓直行車、直行車占用轉彎專用道,違者處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是路口交通秩序與肇責認定的基礎規範。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左轉車和直行車撞上,一定是左轉車全責嗎?

幾乎是,但不是百分之百。第六款規定轉彎車讓直行車,左轉車通常負主要肇責(七成到十成)。但若直行車超速、闖紅燈或在禁止直行車道直行,直行車也會分到肇責。內行人提示:即使你是直行方占理,車速超過該路段速限,鑑定報告可能給你兩到三成肇責,速限內行駛是保住零肇責地位的前提。

Q2轉彎一定要先切到內側或外側車道嗎?

第四款規定右轉先切外側、左轉先切內側,目的是讓轉彎軌跡最短、暴露在交叉車流中的時間最短,例外是標誌標線另有規定。內行人提示:多切一個車道的距離可能只差三秒,卻能避免一次側撞,很多事故就發生在駕駛人想左轉卻從外側車道直接拐過去的時刻。

Q3變換車道也被這條管嗎?不是只有轉彎?

103 年修法把條文從「轉彎時」擴大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第一款(不注意行人、不減速)與第二款(不依標誌標線號誌)在變換車道時一樣適用。內行人提示: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歸第 42 條,但不打燈又不看後方就切車道,可能同時觸犯本條第一款與第 42 條,吃兩張罰單。(本數據請以現行法為準)

Q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罰多少錢?

處新臺幣 600 元以上 1,800 元以下罰鍰,視七款違規情形與舉發認定。

Q5第48條七款違規分別是什麼?

未減速注意行人、不依標線號誌、搶先左轉、未先入內外側車道、慢車道左轉或快車道右轉、轉彎不讓直行、直行占轉彎專用道。

Q6什麼叫轉彎車不讓直行車?

同路口同時段,轉彎(尤其左轉)車輛須禮讓對向或同向直行車先行,否則違反第六款並通常負主責。

Q7第48條和刑法過失傷害差在哪?

第48條是行政罰(罰鍰),過失傷害是刑事責任(告訴乃論、可能科刑),同一事故可能同時觸發。

Q8收到第48條轉彎罰單怎麼申訴?

先檢視舉發照片與號誌標線,於裁決書送達後 30 日內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

Q9轉彎事故的賠償金額怎麼算?

依肇責比例計算實際損害(修復費、醫療費、薪資損失)+精神慰撫金,乘以對方過失成數。

Q10申請交通事故鑑定要多少錢?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費依各地規定(多為數千元),覆議另計,可作為肇責爭議的關鍵證據。

Q11怎麼證明對方轉彎沒讓我直行?

行車紀錄器影像、路口監視器、號誌時相紀錄與現場煞車痕,是還原路權與速度的核心證據。

Q12第48條 vs 第47條超車差在哪?

第48條管轉彎與變換車道,第47條管單純超越前車;路口附近的切車道可能同時觸及兩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item_a_labelitem_aitem_b_labelitem_bitem_c_labelitem_c
規範行為第48條轉彎或變換車道七款違規第47條單純超越前車(超車)第44條行近行人穿越道未停讓行人
罰鍰級距第48條600–1,800 元第47條1,200–3,600 元第44條1,200–6,000 元(停讓行人加重)
核心法益第48條路口交叉車流可預測性第47條同向行車安全距離第44條行人優先與生命安全

item_a_label

規範行為
第48條
罰鍰級距
第48條
核心法益
第48條

item_a

規範行為
轉彎或變換車道七款違規
罰鍰級距
600–1,800 元
核心法益
路口交叉車流可預測性

item_b_label

規範行為
第47條
罰鍰級距
第47條
核心法益
第47條

item_b

規範行為
單純超越前車(超車)
罰鍰級距
1,200–3,600 元
核心法益
同向行車安全距離

item_c_label

規範行為
第44條
罰鍰級距
第44條
核心法益
第44條

item_c

規範行為
行近行人穿越道未停讓行人
罰鍰級距
1,200–6,000 元(停讓行人加重)
核心法益
行人優先與生命安全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道路交通法 第34条(左折又は右折の方法)・第26条の2(進路変更の禁止)
韓國도로교통법 제25조(교차로 통행방법)
中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51条(转弯让行规则)
德國StVO § 9(Abbiegen, Wenden und Rückwärtsfahren)
法國Code de la route, art. R412-9 et R414-4(position et changement de direction)
美國Uniform Vehicle Code § 11-601(required position and method of turning)— 各州道路交通法另定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9

立法沿革 7

(0570124 制定)

汽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倒車者,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彎道、狹路、橋樑、隧道、平交道、單行道、交岔路口、危險地帶或車輛交通頻繁之處所倒車者。   二、大型汽車無人在後指引時,不先測明車後有足夠之地位或促使行人避讓者。

(0640711 全文修正)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表示手勢或未減速慢行或不注意來往行人者。   二、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者。   三、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者。   四、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或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側車道者。   五、四車道以上道路,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在慢車道上左轉彎者。   六、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或直行車尚未進入交岔路口而轉彎車已開始轉彎,直行車不讓轉彎車先行者。   七、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佔用最內側或最外側或專用車道者。

(0750513 全文修正)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二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者。   二、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者。   三、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者。   四、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或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側車道者。   五、四車道以上道路,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在慢車道上左轉彎者。   六、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或直行車尚未進入交岔路口,而轉彎車已達中心處開始轉彎,直行車不讓轉彎車先行者。   七、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佔用最內側或最外側或專用車道者。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規定之罰鍰數額係六十四年修正時所定者,因社會經濟情況變動,已嫌偏低,顯不足以達成法律上之目的,爰斟酌實際情形,將第一項序文所定罰鍰部分修正為二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   二、第一款刪除「或表示手勢」五字,並作文字修正。

(0941209 修正)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   二、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三、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   四、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或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側車道。   五、道路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在慢車道上左轉彎或在快車道右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六、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   七、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佔用最內側或最外側或專用車道。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30530 修正)

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   二、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三、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   四、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或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側車道。   五、道路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在慢車道上左轉彎或在快車道右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六、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   七、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佔用最內側或最外側或專用車道。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原條文第一項首句修正為「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其餘內容未修正。

(1080503 修正)

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   二、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三、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   四、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或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側車道。   五、道路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在慢車道上左轉彎或在快車道右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六、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   七、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佔用最內側或最外側或專用車道。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行近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不暫停讓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七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原第一項第一款修正為:「一、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   二、本條第三項新增。   三、美國共有30州(包括威斯康辛州、德州、紐約州、密西根州、伊利諾州、加州等)規定車輛駕駛人須禮讓攜帶白手杖或使用導盲犬的視覺功能障礙者。日本及荷蘭亦有相關之立法例。   四、增訂汽車(包括機車)駕駛人轉彎時,如未禮讓視覺功能障礙者優先通行,對駕駛人課以較未禮讓其他行人更高金額之罰鍰。   五、視覺功能障礙者用語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導盲犬係指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條、合格導盲犬導盲幼犬資格認定及使用管理辦法所稱之輔助動物。

(1120414 修正)

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   二、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三、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   四、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或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側車道。   五、道路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在慢車道上左轉彎或在快車道右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六、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   七、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占用最內側或最外側或專用車道。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列為修正條文,並酌修第三款及第七款「佔用」文字為「占用」。   二、考量汽車駕駛人不論直行、轉彎應暫停讓行人及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四十四條規定已可包含,爰刪除第二項及第三項。

  • 罰鍰名詞
(0570124 制定)

汽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倒車者,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彎道、狹路、橋樑、隧道、平交道、單行道、交岔路口、危險地帶或車輛交通頻繁之處所倒車者。   二、大型汽車無人在後指引時,不先測明車後有足夠之地位或促使行人避讓者。

(0640711 全文修正)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表示手勢或未減速慢行或不注意來往行人者。   二、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者。   三、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者。   四、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或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側車道者。   五、四車道以上道路,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在慢車道上左轉彎者。   六、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或直行車尚未進入交岔路口而轉彎車已開始轉彎,直行車不讓轉彎車先行者。   七、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佔用最內側或最外側或專用車道者。

(0750513 全文修正)

一、原條文規定之罰鍰數額係六十四年修正時所定者,因社會經濟情況變動,已嫌偏低,顯不足以達成法律上之目的,爰斟酌實際情形,將第一項序文所定罰鍰部分修正為二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   二、第一款刪除「或表示手勢」五字,並作文字修正。

(0941209 修正)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30530 修正)

原條文第一項首句修正為「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其餘內容未修正。

(1080503 修正)

一、原第一項第一款修正為:「一、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   二、本條第三項新增。   三、美國共有30州(包括威斯康辛州、德州、紐約州、密西根州、伊利諾州、加州等)規定車輛駕駛人須禮讓攜帶白手杖或使用導盲犬的視覺功能障礙者。日本及荷蘭亦有相關之立法例。   四、增訂汽車(包括機車)駕駛人轉彎時,如未禮讓視覺功能障礙者優先通行,對駕駛人課以較未禮讓其他行人更高金額之罰鍰。   五、視覺功能障礙者用語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導盲犬係指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條、合格導盲犬導盲幼犬資格認定及使用管理辦法所稱之輔助動物。

(1120414 修正)

一、第一項列為修正條文,並酌修第三款及第七款「佔用」文字為「占用」。   二、考量汽車駕駛人不論直行、轉彎應暫停讓行人及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四十四條規定已可包含,爰刪除第二項及第三項。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8 條規定:「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注意…」(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