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 二、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三、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 四、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或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側車道。 五、道路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在慢車道上左轉彎或在快車道右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六、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 七、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占用最內側或最外側或專用車道。
重點摘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8 條罰轉彎與變換車道七款違規,含轉彎不讓直行車,罰六百至一千八百元。
Q · 左轉撞到直行車,誰的責任比較大?
通常左轉車主責,依第48條第六款轉彎讓直行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8 條第六款,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左轉車與直行車於路口碰撞時,左轉車通常負主要肇責(約七至十成),並處 600 至 1,800 元罰鍰。但若直行車超速、闖紅燈或行駛禁止直行車道,仍會分擔肇責。罰鍰之外的民事賠償另依民法侵權行為規定處理。
六成以上的交通事故發生在交岔路口,而交岔路口最危險的動作就是轉彎。這條處罰的七種轉彎和變換車道違規,每一種都直接對應一類高頻事故。第一款:轉彎不注意行人或沒減速。第二款:不看號誌標線。第三款:還沒到路口中心就搶先左轉,切進對向車道。第四款:右轉不先切外側、左轉不先切內側。第五款:在慢車道上左轉或快車道上右轉。第六款:轉彎車不讓直行車。第七款:直行車占用轉彎專用道。罰鍰 600 到 1,800 元看起來溫和,但第六款「轉彎車不讓直行車」是台灣路口事故的第一大原因。每次你左轉時瞄一眼對向直行車然後覺得「來得及」的那個判斷,就是事故的起點。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8 條規範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的七款違規行為,涵蓋未減速注意行人、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未達路口中心搶先左轉、未先駛入內外側車道、慢車道左轉或快車道右轉、轉彎車不讓直行車、直行車占用轉彎專用道,違者處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是路口交通秩序與肇責認定的基礎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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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乎是,但不是百分之百。第六款規定轉彎車讓直行車,左轉車通常負主要肇責(七成到十成)。但若直行車超速、闖紅燈或在禁止直行車道直行,直行車也會分到肇責。內行人提示:即使你是直行方占理,車速超過該路段速限,鑑定報告可能給你兩到三成肇責,速限內行駛是保住零肇責地位的前提。
第四款規定右轉先切外側、左轉先切內側,目的是讓轉彎軌跡最短、暴露在交叉車流中的時間最短,例外是標誌標線另有規定。內行人提示:多切一個車道的距離可能只差三秒,卻能避免一次側撞,很多事故就發生在駕駛人想左轉卻從外側車道直接拐過去的時刻。
103 年修法把條文從「轉彎時」擴大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第一款(不注意行人、不減速)與第二款(不依標誌標線號誌)在變換車道時一樣適用。內行人提示: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歸第 42 條,但不打燈又不看後方就切車道,可能同時觸犯本條第一款與第 42 條,吃兩張罰單。(本數據請以現行法為準)
處新臺幣 600 元以上 1,800 元以下罰鍰,視七款違規情形與舉發認定。
未減速注意行人、不依標線號誌、搶先左轉、未先入內外側車道、慢車道左轉或快車道右轉、轉彎不讓直行、直行占轉彎專用道。
同路口同時段,轉彎(尤其左轉)車輛須禮讓對向或同向直行車先行,否則違反第六款並通常負主責。
第48條是行政罰(罰鍰),過失傷害是刑事責任(告訴乃論、可能科刑),同一事故可能同時觸發。
先檢視舉發照片與號誌標線,於裁決書送達後 30 日內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
依肇責比例計算實際損害(修復費、醫療費、薪資損失)+精神慰撫金,乘以對方過失成數。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費依各地規定(多為數千元),覆議另計,可作為肇責爭議的關鍵證據。
行車紀錄器影像、路口監視器、號誌時相紀錄與現場煞車痕,是還原路權與速度的核心證據。
第48條管轉彎與變換車道,第47條管單純超越前車;路口附近的切車道可能同時觸及兩條。
| 比較面向 | item_a_label | item_a | item_b_label | item_b | item_c_label | item_c |
|---|---|---|---|---|---|---|
| 規範行為 | 第48條 | 轉彎或變換車道七款違規 | 第47條 | 單純超越前車(超車) | 第44條 | 行近行人穿越道未停讓行人 |
| 罰鍰級距 | 第48條 | 600–1,800 元 | 第47條 | 1,200–3,600 元 | 第44條 | 1,200–6,000 元(停讓行人加重) |
| 核心法益 | 第48條 | 路口交叉車流可預測性 | 第47條 | 同向行車安全距離 | 第44條 | 行人優先與生命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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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倒車者,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彎道、狹路、橋樑、隧道、平交道、單行道、交岔路口、危險地帶或車輛交通頻繁之處所倒車者。 二、大型汽車無人在後指引時,不先測明車後有足夠之地位或促使行人避讓者。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表示手勢或未減速慢行或不注意來往行人者。 二、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者。 三、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者。 四、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或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側車道者。 五、四車道以上道路,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在慢車道上左轉彎者。 六、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或直行車尚未進入交岔路口而轉彎車已開始轉彎,直行車不讓轉彎車先行者。 七、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佔用最內側或最外側或專用車道者。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二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者。 二、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者。 三、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者。 四、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或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側車道者。 五、四車道以上道路,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在慢車道上左轉彎者。 六、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或直行車尚未進入交岔路口,而轉彎車已達中心處開始轉彎,直行車不讓轉彎車先行者。 七、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佔用最內側或最外側或專用車道者。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規定之罰鍰數額係六十四年修正時所定者,因社會經濟情況變動,已嫌偏低,顯不足以達成法律上之目的,爰斟酌實際情形,將第一項序文所定罰鍰部分修正為二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 二、第一款刪除「或表示手勢」五字,並作文字修正。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 二、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三、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 四、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或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側車道。 五、道路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在慢車道上左轉彎或在快車道右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六、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 七、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佔用最內側或最外側或專用車道。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 二、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三、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 四、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或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側車道。 五、道路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在慢車道上左轉彎或在快車道右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六、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 七、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佔用最內側或最外側或專用車道。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原條文第一項首句修正為「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其餘內容未修正。
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 二、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三、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 四、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或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側車道。 五、道路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在慢車道上左轉彎或在快車道右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六、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 七、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佔用最內側或最外側或專用車道。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行近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不暫停讓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七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原第一項第一款修正為:「一、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 二、本條第三項新增。 三、美國共有30州(包括威斯康辛州、德州、紐約州、密西根州、伊利諾州、加州等)規定車輛駕駛人須禮讓攜帶白手杖或使用導盲犬的視覺功能障礙者。日本及荷蘭亦有相關之立法例。 四、增訂汽車(包括機車)駕駛人轉彎時,如未禮讓視覺功能障礙者優先通行,對駕駛人課以較未禮讓其他行人更高金額之罰鍰。 五、視覺功能障礙者用語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導盲犬係指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條、合格導盲犬導盲幼犬資格認定及使用管理辦法所稱之輔助動物。
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 二、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三、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 四、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或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側車道。 五、道路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在慢車道上左轉彎或在快車道右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六、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 七、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占用最內側或最外側或專用車道。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列為修正條文,並酌修第三款及第七款「佔用」文字為「占用」。 二、考量汽車駕駛人不論直行、轉彎應暫停讓行人及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四十四條規定已可包含,爰刪除第二項及第三項。
汽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倒車者,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彎道、狹路、橋樑、隧道、平交道、單行道、交岔路口、危險地帶或車輛交通頻繁之處所倒車者。 二、大型汽車無人在後指引時,不先測明車後有足夠之地位或促使行人避讓者。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表示手勢或未減速慢行或不注意來往行人者。 二、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者。 三、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者。 四、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或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側車道者。 五、四車道以上道路,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在慢車道上左轉彎者。 六、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或直行車尚未進入交岔路口而轉彎車已開始轉彎,直行車不讓轉彎車先行者。 七、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佔用最內側或最外側或專用車道者。
一、原條文規定之罰鍰數額係六十四年修正時所定者,因社會經濟情況變動,已嫌偏低,顯不足以達成法律上之目的,爰斟酌實際情形,將第一項序文所定罰鍰部分修正為二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 二、第一款刪除「或表示手勢」五字,並作文字修正。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原條文第一項首句修正為「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其餘內容未修正。
一、原第一項第一款修正為:「一、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 二、本條第三項新增。 三、美國共有30州(包括威斯康辛州、德州、紐約州、密西根州、伊利諾州、加州等)規定車輛駕駛人須禮讓攜帶白手杖或使用導盲犬的視覺功能障礙者。日本及荷蘭亦有相關之立法例。 四、增訂汽車(包括機車)駕駛人轉彎時,如未禮讓視覺功能障礙者優先通行,對駕駛人課以較未禮讓其他行人更高金額之罰鍰。 五、視覺功能障礙者用語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導盲犬係指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條、合格導盲犬導盲幼犬資格認定及使用管理辦法所稱之輔助動物。
一、第一項列為修正條文,並酌修第三款及第七款「佔用」文字為「占用」。 二、考量汽車駕駛人不論直行、轉彎應暫停讓行人及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四十四條規定已可包含,爰刪除第二項及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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