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4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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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 二、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三、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 四、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或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側車道。 五、道路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在慢車道上左轉彎或在快車道右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六、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 七、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占用最內側或最外側或專用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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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8 條罰轉彎與變換車道七款違規,含轉彎不讓直行車,罰六百至一千八百元。
Q · 左轉撞到直行車,誰的責任比較大?
通常左轉車主責,依第48條第六款轉彎讓直行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8 條第六款,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左轉車與直行車於路口碰撞時,左轉車通常負主要肇責(約七至十成),並處 600 至 1,800 元罰鍰。但若直行車超速、闖紅燈或行駛禁止直行車道,仍會分擔肇責。罰鍰之外的民事賠償另依民法侵權行為規定處理。
深度解讀
六成以上的交通事故發生在交岔路口,而交岔路口最危險的動作就是轉彎。這條處罰的七種轉彎和變換車道違規,每一種都直接對應一類高頻事故。第一款:轉彎不注意行人或沒減速。第二款:不看號誌標線。第三款:還沒到路口中心就搶先左轉,切進對向車道。第四款:右轉不先切外側、左轉不先切內側。第五款:在慢車道上左轉或快車道上右轉。第六款:轉彎車不讓直行車。第七款:直行車占用轉彎專用道。罰鍰 600 到 1,800 元看起來溫和,但第六款「轉彎車不讓直行車」是台灣路口事故的第一大原因。每次你左轉時瞄一眼對向直行車然後覺得「來得及」的那個判斷,就是事故的起點。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9 則
立法沿革 7 版
- 罰鍰名詞
本條有 7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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