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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110.01.11. 交路字第1090032159號函

會議日期 110 年 01 月 11 日

要旨

關於貴署函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詢問汽車行經路口,未依轉彎線指示界限 行駛罰則適用一案

主旨

關於貴署函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詢問汽車行經路口,未依轉彎線指 示界限行駛罰則適用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109年11月4日警署交字第1090149617號函。

二、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89條規定所述轉彎線係屬指示標線非禁制性質,用以輔助駕駛人於路口轉彎,維護行車安全。如路口偏移屬不對稱路口時,亦需導引車輛駛入對應之車道,為配合實務作業需要,已將該標線修正為「路口行車導引線」,將於近日發布實施,其設置已不限於供行車轉向輔助之用,且未強制各路口均應設置,亦非以處罰為目的設置,先予說明。

三、有關車輛行呈交岔路口轉彎時,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7 款規定,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爰車輛至交岔路口欲左轉暫停時,不得佔用來車道,須讓對向車道之車輛先行通過路口,經檢視本案駕駛人於交岔路口左轉之行駛動線及位置,似已違反前揭規定,而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1項第6款規定之適用。

正本

內政部警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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