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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100.12.27. 交路字第1000063537號函

會議日期 100 年 12 月 27 日

要旨

有關內政部警政署函為救護車執行緊急任務行經行人穿越道之行駛優先權 事宜乙案

主旨

有關貴署函為救護車執行緊急任務行經行人穿越道之行駛優先權事 宜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100年11月30日警署交字第1000192211號函。

二、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4條及第48條其第2項所規定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或轉彎遇有行人穿越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之規範,應係一般車輛駕駛人應遵守之規定,而條例第 45條第11款及第74條第6款明確規定聞救護車警號應立即避讓,爰基於條例立法意旨,救護車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執行緊急任務行經行人穿越道,應係具有優先通行權。

正本

內政部警政署

副本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高雄市政府交通局、本部公路總局、福建省連 江縣政府、金門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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