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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49汽車駕駛人之處罰-違規迴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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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駕駛人迴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或隧道標誌之路段迴車。 二、在設有禁止迴車標誌或劃有分向限制線、禁止超車線或禁止變換車道線之路段迴車。 三、在禁止左轉路段迴車。 四、行經圓環路口,不繞行圓環迴車。 五、迴車前,未依規定暫停,顯示左轉燈光,或不注意來、往車輛、行人,仍擅自迴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9條規範違規迴車,禁止左轉、彎道、隧道等路段迴車或迴車前未暫停打燈,處六百至一千八百元罰鍰。

Q · 禁止左轉的路口可以迴車嗎?

不行,禁止左轉路段同時禁止迴車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9條第三款,在禁止左轉路段迴車即屬違規,處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原因是迴車的第一個動作就是左轉,法律認為禁止左轉的禁令已涵蓋迴車,因此路口常只掛禁止左轉標誌而不另掛禁止迴車標誌,並非遺漏。

白話解讀

每個開車的人都迴過車,但很少人知道「禁止左轉」的路段你連迴車都不行。法律的邏輯是:迴車本質上包含一個左轉動作,禁止左轉的地方自然也禁止迴車。這個小細節每年製造大量罰單,因為駕駛人看到「禁止左轉」標誌時只會想到不能左轉進巷子,根本沒聯想到迴車。另一個多數人不知道的規則:迴車前必須先暫停、打左轉燈、確認前後來車和行人安全,才能動方向盤。光是「沒暫停就直接迴轉」這一項,就是一張六百到一千八百元的罰單。你可能覺得自己迴車技術很好,但這條罰的不是技術,是程序。程序沒做完就動,不管你迴得多漂亮,都是違規。

法律定性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9條為迴車違規之處罰專條,列舉五款禁止迴車情形: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路段、設有禁止迴車標誌或分向限制線等標線路段、禁止左轉路段、圓環不繞行直接迴車,以及迴車前未暫停打燈確認安全。違反任一款處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圓環路口不繞圓環直接迴車會怎樣?

第四款專門處罰這個行為。圓環設計邏輯是所有車輛單向繞行,直接在入口迴轉等於逆向,罰六百到一千八百元,且會正面迎向圓環車流。只要道路設計上是圓環結構(中間有分隔島),這條就適用,不是有掛牌才算圓環。

Q2迴車前要做哪些動作才不會被罰?

第五款要求三個程序:暫停、顯示左轉燈光、確認來往車輛行人安全。順序是先停、再打燈、再看、最後才迴轉。邊迴轉邊打燈在法律上就是未依規定。迴車發生事故時警方會調監視器看你有沒有完成這三步,少一步肇責幾乎全在你身上。

Q3被檢舉違規迴車,罰單合理嗎?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允許民眾檢舉,影像只要清楚顯示車牌、違規地點和行為即可舉發。申訴空間在於影像是否清晰、標誌標線是否合法設置、檢舉程序是否合規。若影像只拍到轉向卻看不出起點終點,無法認定是迴車還是轉彎,這是申訴切入點。

Q4禁止左轉的路口可以迴車嗎?

不行。第49條第三款規定禁止左轉路段同時禁止迴車,因為迴車包含左轉動作,禁令綁定。

Q5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9條是什麼?

規範違規迴車的處罰專條,列舉五款禁止迴車情形,違反處六百至一千八百元罰鍰。

Q6什麼是分向限制線?

劃設於路面中央分隔對向車流的雙黃實線,禁止跨越,在其上迴車即屬第二款違規。

Q7迴車和轉彎、倒車有什麼不同?

迴車是約180度掉頭折返,橫跨整個車道暴露於對向車流時間最長,是風險最高的駕駛動作之一。

Q8怎麼迴車才不會被罰?

先確認標誌標線無禁止 → 完全暫停 → 顯示左轉燈光 → 確認來往車輛行人安全 → 才迴轉,順序不可錯。

Q9違規迴車被開單怎麼申訴?

回現場確認標誌是否被遮蔽褪色、標線是否磨損,30日內向裁決機關陳述不服,不服裁決可提行政訴訟。

Q10違規迴車罰多少錢?

依第49條處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肇事時另依第61條加重並可能記點。

Q11迴車肇事怎麼證明對方也有責任?

行車記錄器、監視器、現場照片是關鍵;迴車方多為主要過失方,但若對方超速違規可主張過失相抵。

Q12違規迴車 vs 違規轉彎差在哪?

迴車是掉頭折返(第49條),轉彎是改變行進方向但不折返(第48條),兩者罰則與危險程度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scenariokey_pointfine_twdrisk
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路段(第一款)設有對應標誌即禁止600-1800視線受阻、空間不足
禁止迴車標誌或分向限制線等標線路段(第二款)標誌或標線任一存在即禁止600-1800跨越雙黃線逆向風險
禁止左轉路段(第三款)禁左即禁迴,常不另掛標誌600-1800九成駕駛人不知綁定
圓環不繞行直接迴車(第四款)須繞行圓環,禁入口迴轉600-1800正面迎向圓環車流
迴車前未暫停打燈確認(第五款)程序違規,與地點無關600-1800肇責幾乎全在迴車方

key_point

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路段(第一款)
設有對應標誌即禁止
禁止迴車標誌或分向限制線等標線路段(第二款)
標誌或標線任一存在即禁止
禁止左轉路段(第三款)
禁左即禁迴,常不另掛標誌
圓環不繞行直接迴車(第四款)
須繞行圓環,禁入口迴轉
迴車前未暫停打燈確認(第五款)
程序違規,與地點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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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路段(第一款)
600-1800
禁止迴車標誌或分向限制線等標線路段(第二款)
600-1800
禁止左轉路段(第三款)
600-1800
圓環不繞行直接迴車(第四款)
600-1800
迴車前未暫停打燈確認(第五款)
600-1800

risk

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路段(第一款)
視線受阻、空間不足
禁止迴車標誌或分向限制線等標線路段(第二款)
跨越雙黃線逆向風險
禁止左轉路段(第三款)
九成駕駛人不知綁定
圓環不繞行直接迴車(第四款)
正面迎向圓環車流
迴車前未暫停打燈確認(第五款)
肇責幾乎全在迴車方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日本道路交通法第25条の2(横断等の禁止)
韓國도로교통법 제18조(횡단 등의 금지)
德國StVO § 9 Abs. 4(Wenden)
美國California Vehicle Code §§ 22100.5, 22102(U-turn restrictions,各州規定不一)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4

(0570124 制定)

汽車駕駛人在平交道、交岔路口、行人穿越道或快車道臨時停車者,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鍰;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臨時停車者亦同。

(0640711 全文修正)

汽車駕駛人迴車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彎道、坡路、狹路、橋樑、隧道迴車者。   二、在設有禁止迴車標誌或劃有黃色中心標線之路段迴車者。   三、在禁止左轉路段迴車者。   四、行經圓環路口,不繞行圓環迴車者。   五、迴車前,未依規定暫停,顯示左轉燈光,或不注意來往車輛、行人,仍擅自迴轉者。

(0750513 全文修正)

汽車駕駛人迴車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二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彎道、坡路、狹路、橋樑、隧道迴車者。   二、在設有禁止迴車標誌或劃有分向限制線、禁止超車線或禁止變換車道線之路段迴車者。   三、在禁止左轉路段迴車者。   四、行經圓環路口,不繞行圓環迴車者。   五、迴車前,未依規定暫停,顯示左轉燈光,或不注意來、往車輛、行人,仍擅自迴轉者。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規定之罰鍰數額係六十四年修正時所定者,因社會經濟情況變動,已嫌偏低,顯不足以達成法律上之目的,爰斟酌實際情形,將第一項序文所定罰鍰部分修正為二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   二、第二款之「劃有黃色中心標線之路段」修正為「劃有分向限制線、禁止超車線或禁止變換車道線之路段」,以符實際。

(0941209 修正)

汽車駕駛人迴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或隧道標誌之路段迴車。   二、在設有禁止迴車標誌或劃有分向限制線、禁止超車線或禁止變換車道線之路段迴車。   三、在禁止左轉路段迴車。   四、行經圓環路口,不繞行圓環迴車。   五、迴車前,未依規定暫停,顯示左轉燈光,或不注意來、往車輛、行人,仍擅自迴轉。

立法理由一、將原條文「左」列改為「下」列,並刪除各款之「者」,並提高三倍罰鍰。   二、第一款酌作文字修正。

  • 罰鍰名詞
(0570124 制定)

汽車駕駛人在平交道、交岔路口、行人穿越道或快車道臨時停車者,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鍰;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臨時停車者亦同。

(0640711 全文修正)

汽車駕駛人迴車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彎道、坡路、狹路、橋樑、隧道迴車者。   二、在設有禁止迴車標誌或劃有黃色中心標線之路段迴車者。   三、在禁止左轉路段迴車者。   四、行經圓環路口,不繞行圓環迴車者。   五、迴車前,未依規定暫停,顯示左轉燈光,或不注意來往車輛、行人,仍擅自迴轉者。

(0750513 全文修正)

一、原條文規定之罰鍰數額係六十四年修正時所定者,因社會經濟情況變動,已嫌偏低,顯不足以達成法律上之目的,爰斟酌實際情形,將第一項序文所定罰鍰部分修正為二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   二、第二款之「劃有黃色中心標線之路段」修正為「劃有分向限制線、禁止超車線或禁止變換車道線之路段」,以符實際。

(0941209 修正)

一、將原條文「左」列改為「下」列,並刪除各款之「者」,並提高三倍罰鍰。   二、第一款酌作文字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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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9 條規定:「汽車駕駛人迴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設有彎道、坡路…」(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