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50 條(汽車駕駛人之處罰-違規倒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汽車駕駛人倒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圓環、單行道標誌之路段、快車道或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共用通行交岔路口且為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導引路線上倒車。 二、倒車前未顯示倒車燈光,或倒車時不注意其他車輛或行人。 三、大型汽車無人在後指引時,不先測明車後有足夠之地位,或促使行人避讓。
汽車駕駛人倒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圓環、單行道標誌之路段、快車道或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共用通行交岔路口且為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導引路線上倒車。 二、倒車前未顯示倒車燈光,或倒車時不注意其他車輛或行人。 三、大型汽車無人在後指引時,不先測明車後有足夠之地位,或促使行人避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