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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80.9.26.交路字第0三八三五三號函

發文機關 交通部發文日期 80 年 09 月 26 日

要旨

汽車行經交岔路口右轉,未讓右側(慢車道)直行之車輛 先行,應依何條款處罰乙案

主旨

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八條第六款明定:「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或直行車尚未進入交岔路口,而轉彎車已達中心處開始轉彎,直行車不讓轉彎車先行者,處二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係指兩種不同之狀況,亦即如無後段所敘情形,轉彎車均應讓直行車先行,並不因其為左轉或右轉而有區別,故本案應依上開條文規定處罰。(交通部80.9.26.交路字第0三八三五三號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交通部80.9.26.交路字第0三八三五三號函由交通部於民國 80 年 09 月 26 日發布,要旨:汽車行經交岔路口右轉,未讓右側(慢車道)直行之車輛 先行,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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