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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94.06.15. 交路字第0九四00三五八四二號函

發文機關 交通部發文日期 94 年 06 月 15 日

主旨

關於 貴署函為臺中縣警察局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條例第48條第2 款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署94年5 月31日警署交字第0940067807號函。

二、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應係對汽車駕駛人行駛至轉彎路段未依規定轉彎之處罰,對於本案臺中縣警察局所提汽車於繪有行車分向限制線段左轉彎,應係未依分向限制線標線規定行駛之違規轉彎行為,此與上述第48條之未依規定轉彎情形,應屬有間,本部同意貴署所提適用處罰條例第60條第 2項第3 款「不遵守道路交通標線之指示」之處罰。

三、另有關汽(機)車於路段左(右)轉進入加油站或停車場等之違規行為,本部亦認同貴署所提意見,宜依個案具體事實援引適當條文處理之,併予說明。(交通部 94.06.15. 交路字第0九四00三五八四二號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交通部 94.06.15. 交路字第0九四00三五八四二號函由交通部於民國 94 年 06 月 15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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