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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4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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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一、駕車行經設有彎道、險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道路施工地段超車。 二、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超車。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四、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 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2. 2.前項所稱超車,指汽車於同向或雙向僅有一車道超越前車之行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7條規範五款超車違規,罰鍰1,200至2,400元,112年修法明定超車僅限同向或雙向單車道超越前車。

Q · 違規超車會被罰多少?哪些情況算違規?

罰1,200至2,400元,分五款違規情形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7條,超車有五款違規情形之一者處1,200元至2,400元罰鍰:彎道隧道交岔路口等視線不良路段超車、禁止超車標誌路段或對向有來車時超車、右側超車或未保持安全間隔、未經前車允讓即超車、以及被超車時無正當理由不讓。112年修法新增第二項,明定本條超車僅限同向或雙向僅有一車道超越前車。

深度解讀

被慢車擋在前面的那股焦躁,每個駕駛人都懂。但超車是所有駕駛行為中死亡率最高的一個動作,因為你必須短暫進入對向車道,用正面對撞的風險換取幾秒鐘的時間。這條列了五款超車違規,罰鍰 1,200 到 2,400 元,比一般違規高出一截。第一款禁止在彎道、隧道、交叉路口等視線不佳的路段超車。第二款禁止在禁止超車標誌路段或對向有來車時超車。第三款禁止從右側超車,或超車後未保持安全距離就切回原車道。第四款要求必須等前車表示允讓才能超車。第五款是反面義務:你被超車時如果前方沒障礙,不能故意不讓。112 年修法新增了第二項定義:本條的「超車」僅限同向或雙向只有一車道的情形,多車道變換車道超越前車不算這裡的超車。這個區別非常重要。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6 版

  • 罰鍰名詞
  • 適名詞
  • 按名詞
  • 所稱名詞

本條有 6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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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7 條規定:「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一、駕車行經設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