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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4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一、駕車行經設有彎道、險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道路施工地段超車。 二、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超車。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四、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 五、前行車聞後行車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2. 前項所稱超車,指汽車於同向或雙向僅有一車道超越前車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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