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7條規範五款超車違規,罰鍰1,200至2,400元,112年修法明定超車僅限同向或雙向單車道超越前車。
Q · 違規超車會被罰多少?哪些情況算違規?
罰1,200至2,400元,分五款違規情形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7條,超車有五款違規情形之一者處1,200元至2,400元罰鍰:彎道隧道交岔路口等視線不良路段超車、禁止超車標誌路段或對向有來車時超車、右側超車或未保持安全間隔、未經前車允讓即超車、以及被超車時無正當理由不讓。112年修法新增第二項,明定本條超車僅限同向或雙向僅有一車道超越前車。
被慢車擋在前面的那股焦躁,每個駕駛人都懂。但超車是所有駕駛行為中死亡率最高的一個動作,因為你必須短暫進入對向車道,用正面對撞的風險換取幾秒鐘的時間。這條列了五款超車違規,罰鍰 1,200 到 2,400 元,比一般違規高出一截。第一款禁止在彎道、隧道、交叉路口等視線不佳的路段超車。第二款禁止在禁止超車標誌路段或對向有來車時超車。第三款禁止從右側超車,或超車後未保持安全距離就切回原車道。第四款要求必須等前車表示允讓才能超車。第五款是反面義務:你被超車時如果前方沒障礙,不能故意不讓。112 年修法新增了第二項定義:本條的「超車」僅限同向或雙向只有一車道的情形,多車道變換車道超越前車不算這裡的超車。這個區別非常重要。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7條為違規超車之處罰規定,列舉五款禁止超車情形,並於112年新增第二項超車定義:本條所稱超車,指汽車於同向或雙向僅有一車道超越前車之行為,藉此與多車道變換車道超越前車(適用第45條等規定)明確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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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修法新增的第二項定義非常關鍵:本條的超車僅限同向或雙向只有一車道超越前車。多車道道路上的變換車道超越前車,不適用本條,但可能觸犯第45條第4款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或第33條高速公路規定。罰鍰金額不同,本條是1,200到2,400元,第45條是600到1,800元。若被錯誤適用本條,可據此申訴。
第五款處罰前車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但正當理由包括前方有障礙、路段不適合被超車等情況。若前車明顯在直線安全路段故意不讓,可用行車紀錄器錄下來向警方檢舉。但千萬不要因為前車不讓就強行超車,他違規是他要吃的罰單,你強超出事是你要扛的肇責,兩者完全獨立。
條文沒有寫死數字,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只說安全距離,實務上法官會根據車速、車型和路況判斷。國際慣例超越汽車至少1公尺,超越自行車至少1.5公尺;超車後切回原車道通常以從後視鏡看到被超車輛的完整車頭為判斷基準。安全間隔不足的超車事故,被超車輛若裝有行車紀錄器,側面拍到的距離就是最直接的證據。
依道交條例第47條,五款違規情形之一處1,200至2,400元罰鍰,比一般違規高一截。
視線不良路段超車、對向來車時超車、右側超車或未保持安全間隔、未經前車允讓即超車、被超時無正當理由不讓。
新增第二項:本條超車僅指同向或雙向僅有一車道超越前車之行為,多車道變換車道超越不算。
違規超車(第47條)限單車道超越前車、罰1,200到2,400元;爭道行駛(第45條)適用多車道、罰600到1,800元。
確認路段標誌標線→拍照存證→多車道情形主張適用法條錯誤→30日內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起訴。
停車後記錄對方車牌、時間地點,確保行車紀錄器前後鏡頭都有開,報警後申請事故鑑定。
切回原車道以從後視鏡看到被超車輛完整車頭為基準,側向距離依車速車型路況認定。
交通裁決事件行政訴訟裁判費較低,可自行提起;複雜案件委任律師另計。
單車道超越前車適用47條;多車道變換車道超越適用45條。被錯誤適用47條可申訴。
| 比較面向 | 本條(第47條 違規超車) | 第45條(爭道行駛) |
|---|---|---|
| 適用情形 | 同向或雙向僅有一車道超越前車 | 多車道道路上變換車道超越前車 |
| 罰鍰範圍 | 1,200至2,400元 | 600至1,800元 |
| 風險核心 | 暫時進入對向車道,正面對撞風險 | 同向車流交織、變換車道風險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汽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迴車者,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鍰: 一、行經彎道、坡路、狹路、橋樑、隧道、平交道者。 二、行經圓環路口未依規定繞行圓環者。 三、不依禁止迴車標誌指示者。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罰鍰: 一、駕車行經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道路修理地段、市區交通頻繁處所超車者。 二、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超車者。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者。 四、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者。 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超車喇叭後,如車前路況無障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者。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四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駕車行經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道路修理地段、市區交通頻繁處所超車者。 二、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超車者。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者。 四、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者。 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規定之罰鍰數額係六十四年修正時所定者,因社會經濟情況變動,已嫌偏低,顯不足以達成法律上之目的,爰斟酌實際情形,將第一項序文所定罰鍰部分修正為四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 二、第五款增列「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數字,以應實際需要。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一、駕車行經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道路修理地段、市區交通頻繁處所超車者。 二、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超車者。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者。 四、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者。 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立法理由罰鍰金額修正以新臺幣計算。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一、駕車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道路施工地段超車。 二、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超車。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四、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 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立法理由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改下列,各款中「者」刪除。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一、駕車行經設有彎道、險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道路施工地段超車。 二、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超車。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四、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 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前項所稱超車,指汽車於同向或雙向僅有一車道超越前車之行為。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列為第一項。另一百零四年一月七日修正公布、同年七月一日施行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將「陡坡」修正為「險坡」,且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二十六條亦為險坡標誌,並無陡坡標誌,爰為求用語一致性,酌修第一款文字。 二、因常有民眾將二次變換車道超越前車之行為與同一車道超車之行為混淆,並將其行駛應遵守之規範及處罰混為一談(例如誤認變換車道從右側超越前車係違規超車行為,衍生舉發及處罰疑義),為解決前揭爭議,有明確定義第一項所定超車行為係指汽車於同向或雙向僅有一車道超越前車之行為,與變換車道超越前車有別之需要,爰增訂第二項,以為明確。
汽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迴車者,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鍰: 一、行經彎道、坡路、狹路、橋樑、隧道、平交道者。 二、行經圓環路口未依規定繞行圓環者。 三、不依禁止迴車標誌指示者。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罰鍰: 一、駕車行經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道路修理地段、市區交通頻繁處所超車者。 二、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超車者。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者。 四、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者。 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超車喇叭後,如車前路況無障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者。
一、原條文規定之罰鍰數額係六十四年修正時所定者,因社會經濟情況變動,已嫌偏低,顯不足以達成法律上之目的,爰斟酌實際情形,將第一項序文所定罰鍰部分修正為四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 二、第五款增列「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數字,以應實際需要。
罰鍰金額修正以新臺幣計算。
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改下列,各款中「者」刪除。
一、原條文列為第一項。另一百零四年一月七日修正公布、同年七月一日施行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將「陡坡」修正為「險坡」,且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二十六條亦為險坡標誌,並無陡坡標誌,爰為求用語一致性,酌修第一款文字。 二、因常有民眾將二次變換車道超越前車之行為與同一車道超車之行為混淆,並將其行駛應遵守之規範及處罰混為一談(例如誤認變換車道從右側超越前車係違規超車行為,衍生舉發及處罰疑義),為解決前揭爭議,有明確定義第一項所定超車行為係指汽車於同向或雙向僅有一車道超越前車之行為,與變換車道超越前車有別之需要,爰增訂第二項,以為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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