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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107.08.03. 交路字第1075009824號函

會議日期 107 年 08 月 03 日

要旨

研商「汽車非於同向或雙向僅有一車道超越前車之行為,應如何裁處案」 會議紀錄

主旨

一、有關本部 106年10月31日召開修正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7條,經討論後,第1項維持現行規定,增訂之第2項修正為「前項超車係指汽車於同向或雙向僅有一車道超越前車之行為。車道數計算,不含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慢車道。」,增加「車道數計算,不含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慢車道」文字。

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7條未修法前,有關車輛超越前車之行為,經討論各違規行為之適用條款如下,並請內政部警政署通令予各警察機關作為執法之標準:

(一)車輛於同向或雙向僅有1車道(車道數計算,不含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慢車道) ,後車跨越行車分向線後,再駛回同一車道(即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7條第1項第3款)或後車於同車道超越前車(即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第1項第3款至第5款),係屬超車行為,違反超車行駛規定者,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7條規定處罰。(如附件圖1)

(二)車輛於同向2車道以上(車道數計算,不含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慢車道) ,車輛變換車道超越前方車輛,係屬變換車道,非屬超車行為,爰以其是否違反變換車道或行駛規定之車道等相關規定處罰。(如附件圖2)

(三)車輛於同向2車道以上(車道數計算,不含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慢車道) ,汽車或大型重型機車變換車道至慢車道超越前方車輛,係屬變換車道,非屬超車行為,其不依規定駕車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4款規定處罰。 (如附件圖3)

(四)車輛於同向2車道以上(車道數計算,不含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慢車道)行駛,欲超越前車時:

1.汽車駕駛人應變換車道至同向車道,超越前車,倘車輛跨越行車分向線超越前方車輛,則非屬超車行為,係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3款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處罰。

(如附件圖4)

2.為避免汽車於同向或雙向 2車道以上行車時,有違規跨越行車分向線超越前車之行為,建請各道路主管機關重新檢視及檢討該標線劃設之合理性,及評估是否改繪為分向限制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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