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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46汽車駕駛人之處罰-違規交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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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駕駛人交會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未保持適當之間隔。 二、在峻狹坡路,下坡車未讓上坡車先行,或上坡車在坡下未讓已駛至中途之下坡車駛過,而爭先上坡。 三、在山路行車,靠山壁車輛,未讓道路外車優先通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6條規範三種會車違規:未保持適當間隔、下坡車未讓上坡車、靠山壁車未讓外緣車,罰600至1800元。

Q · 山路會車到底誰要讓誰?

下坡讓上坡、靠山壁讓靠外緣,違者罰600到1800元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6條,會車讓行有三條規則:第一款交會時須保持適當間隔;第二款峻狹坡路下坡車讓上坡車先行(除非上坡車仍在坡下而下坡車已駛至中途);第三款山路靠山壁車須讓道路外緣車優先通過。違反任一款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金額不高,但這三條規則是肇責認定的關鍵事實。

白話解讀

三條規則,全部跟「兩車面對面」的時刻有關。第一款:交會時沒保持適當間隔。第二款:在又陡又窄的坡路上,下坡車必須讓上坡車先走,除非上坡車還在坡下而下坡車已經到半途。第三款:山路上靠山壁那一側的車必須讓靠懸崖那一側的車先過。罰鍰是 600 到 1,800 元,金額不高,但這三條規則背後的邏輯是保命用的。為什麼下坡讓上坡?因為上坡車如果被迫停車再起步,在陡坡上可能倒溜。為什麼靠山壁讓靠外緣?因為靠外緣的車離懸崖更近,退讓空間更小,逼他讓路等於把他推向懸崖邊。這些規則不是禮貌,是物理。

法律定性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6條為汽車會車違規的行政罰規範,列舉三種應受處罰情形:未保持適當間隔、峻狹坡路下坡車未讓上坡車、山路靠山壁車未讓道路外緣車,違者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其立法目的在於以明確規則分配重力與地形限制下的會車優先權。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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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巷子裡會車兩邊都很窄,到底誰要讓?

如果兩邊路寬相同且沒有號誌或標線指引,法律上以「未保持適當間隔」判斷,雙方都可能有責任。實務上進入巷弄的車通常應讓巷弄內車先出,因巷弄內迴轉空間更受限。內行人提示:巷弄會車最有效的防禦是速度控制,時速低到隨時能停就不會有交會事故。

Q2上坡車和下坡車到底誰讓誰?怎麼記?

口訣:下讓上。下坡車讓上坡車先行,因上坡車在陡坡停車再起步有倒溜風險。唯一例外:上坡車還在坡底、下坡車已開到坡的中途,這時上坡車應在坡底等下坡車先過。內行人提示:自排車普及後爭議變少,但手排車在陡坡的半聯動操作確實危險,法律的原始邏輯仍然成立。

Q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6條是什麼?

規範汽車會車三種違規情形(適當間隔、坡路讓行、山路讓行)的行政罰條文,罰600至1800元。

Q4什麼叫未保持適當間隔?

交會時車身間距不足以安全通過,數字未寫死,視路寬、車速、車型認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0條有靠右減速的細部規定。

Q5峻狹坡路的讓行規則是什麼?

下坡車讓上坡車先行;但上坡車在坡下、下坡車已至中途時,改由上坡車在坡下等候。

Q6山路靠山壁與靠外緣指什麼?

靠山壁車是行駛於貼近山體一側、退讓空間大的車;外緣車是貼近懸崖一側、退讓近墜崖的車,故山壁車須讓外緣車。

Q7山路會車怎麼判斷誰讓誰?

三步:先看是不是坡路(下讓上)→ 再看山路靠哪側(山壁讓外緣)→ 一般會車保持適當間隔減速。

Q8會車擦撞後該怎麼處理?

停車拍照(車損位置、雙方相對位置、路寬坡度)→ 拍下自己靠哪一側 → 報警取得初判表 → 小額損害可走車輛行車事故鑑定。

Q9收到第46條罰單怎麼救濟?

裁決書送達次日起3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聲明異議,附行車紀錄器影像佐證。

Q10會車肇責怎麼舉證?

行車紀錄器拍到雙方各靠哪一側最有力;無紀錄器時靠現場照片、煞車痕、目擊證人。

Q11第46條未保持間隔 vs 第45條爭道行駛差在哪?

第46條罰會車當下的讓行違規,第45條罰爭先恐後的爭道行為,構成要件部分重疊,依具體行為擇一裁罰。

Q12會車違規 vs 超車違規(第47條)差在哪?

會車是兩車對向交會,超車是同向後車超越前車,交會中本不得超車,兩者法源與情境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款別情形適用場景關鍵判準
第一款未保持適當間隔一般道路、窄巷會車車身間距是否足以安全通過
第二款坡路下坡未讓上坡(或上坡爭先)峻狹坡路上坡車有無倒溜風險、雙方所在坡段位置
第三款山壁車未讓外緣車單線山路誰靠山壁、誰靠道路外緣(懸崖側)

情形

第一款
未保持適當間隔
第二款
坡路下坡未讓上坡(或上坡爭先)
第三款
山壁車未讓外緣車

適用場景

第一款
一般道路、窄巷會車
第二款
峻狹坡路
第三款
單線山路

關鍵判準

第一款
車身間距是否足以安全通過
第二款
上坡車有無倒溜風險、雙方所在坡段位置
第三款
誰靠山壁、誰靠道路外緣(懸崖側)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_NOTE本條為高度在地化的行政罰會車規則,各國以道路交通法規各自規範且無乾淨的條號對應,依紅線禁編造對應條文,全填 null。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4

(0570124 制定)

汽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轉彎者,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表示手勢或未減速慢行者。   二、不依號誌、標誌、標線指示者。   三、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佔用來車道搶先左彎者。   四、多車道右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者;多車道左彎,不先駛入內側車道者。

(0640711 全文修正)

汽車駕駛人交會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罰鍰:   一、未保持適當之間隔者。   二、在峻狹坡路,下坡車未讓上坡車先行,或上坡車在坡下未讓已駛至中途之下坡車駛過,而爭先上坡者。   三、在山路行車、靠山壁車輛,未讓道路外緣車優先通過者。

(0750513 全文修正)

汽車駕駛人交會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二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未保持適當之間隔者。   二、在峻狹坡路,下坡車未讓上坡車先行,或上坡車在坡下未讓已駛至中途之下坡車駛過,而爭先上坡者。   三、在山路行車、靠山壁車輛,未讓道路外緣車優先通過者。

立法理由原條文規定之罰鍰數額係六十四年修正時所定者,因社會經濟情況變動,已嫌偏低,顯不足以達成法律上之目的,爰斟酌實際情形,將第一項序文所定罰鍰部分修正為二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

(0941209 修正)

汽車駕駛人交會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未保持適當之間隔。   二、在峻狹坡路,下坡車未讓上坡車先行,或上坡車在坡下未讓已駛至中途之下坡車駛過,而爭先上坡。   三、在山路行車,靠山壁車輛,未讓道路外緣車優先通過。

立法理由一、罰緩單位改為新臺幣。   二、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改下列,各款中「者」刪除。

  • 罰鍰名詞
  • 名詞
(0570124 制定)

汽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轉彎者,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表示手勢或未減速慢行者。   二、不依號誌、標誌、標線指示者。   三、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佔用來車道搶先左彎者。   四、多車道右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者;多車道左彎,不先駛入內側車道者。

(0640711 全文修正)

汽車駕駛人交會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罰鍰:   一、未保持適當之間隔者。   二、在峻狹坡路,下坡車未讓上坡車先行,或上坡車在坡下未讓已駛至中途之下坡車駛過,而爭先上坡者。   三、在山路行車、靠山壁車輛,未讓道路外緣車優先通過者。

(0750513 全文修正)

原條文規定之罰鍰數額係六十四年修正時所定者,因社會經濟情況變動,已嫌偏低,顯不足以達成法律上之目的,爰斟酌實際情形,將第一項序文所定罰鍰部分修正為二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

(0941209 修正)

一、罰緩單位改為新臺幣。   二、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改下列,各款中「者」刪除。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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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6 條規定:「汽車駕駛人交會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未保持適當之間隔…」(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