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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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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遵行之方向行駛。 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 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四、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 五、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 六、駕車行駛人行道。 七、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不讓已進入圓環之車輛先行。 八、行經多車道之圓環,不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九、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 十、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十一、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在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 十二、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 十三、機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 十四、遇幼童專用車、校車、教練車不依規定禮讓,或減速慢行。 十五、行經無號誌交叉路口及巷道不依規定或標誌、標線指示。 十六、占用自行車專用道。 十七、聞或見大眾捷運系統車輛之聲號或燈光,不依規定避讓或在後跟隨迫近。 十八、行經設有停車再開標誌、停標字或閃光紅燈號誌之交岔路口,不依規定停讓。
  2. 2.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及吊扣該汽車牌照六個月。
  3. 3.前項情形致人死傷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及該汽車牌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5 條規範 18 種爭道行駛違規,處 600 至 1,800 元;不立即避讓救護車等緊急車輛最重吊銷駕照、吊扣車牌六個月。

Q · 聽到救護車沒馬上讓,會被罰多少?

不立即避讓最重罰 3 萬、吊照吊牌六個月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5 條第二項,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等警號不立即避讓者,處 6,000 至 30,000 元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吊扣該汽車牌照六個月;第三項規定若因此致人死傷,罰鍰提高為 1 萬至 10 萬元,駕照與車牌同時吊銷。一般 18 款爭道行駛則為 600 至 1,800 元。

白話解讀

路上最常見的罰單之一,藏在你每天都在做的駕駛動作裡。這條列了 18 種「爭道行駛」的違規態樣,每一種都是 600 到 1,800 元罰鍰。聽起來不多?但真正的殺傷力藏在第二項:聽到救護車、消防車的警笛不立即避讓,直接跳到 6,000 到 30,000 元,駕照吊銷加上車牌吊扣六個月。如果因此導致有人死傷,罰鍰飆到 10 萬元,駕照和車牌同時吊銷。18 款裡面有幾條你可能天天在犯:機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第 13 款)、支線道不讓幹線道(第 9 款)、起駛前不讓行進中車輛(第 10 款)。多數人被開單時的反應是「我哪有爭道」,但法律上的「爭道」不需要你有主觀意圖搶路,只要客觀上做了這 18 種行為之一就構成。

法律定性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5 條為爭道行駛之處罰規範,第一項列舉 18 種違反道路優先權的態樣(含支線不讓幹線、起駛不讓行進中車輛、機車不在規定車道等)處 600 至 1,800 元罰鍰;第二項、第三項針對不避讓緊急車輛設有吊照、吊牌乃至致人死傷的逐級加重罰則。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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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聽到救護車到底要怎麼讓才對?

基本原則是靠右減速停車,但要看路況。在最右車道且右邊有車就原地停車等救護車從左側通過;在交岔路口聽到警笛,不管綠燈紅燈都先停下來。最重要的是不要慌張急切,急打方向盤反而可能造成事故。行車紀錄器是你最好的保護,若確有避讓動作仍被開單,紀錄器畫面是翻案的關鍵證據。

Q2機車到底要走哪個車道?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9 條規定,機車在未劃分快慢車道的道路上應行駛於最外側車道;設有機車專用道的路段必須走專用道,三車道以上機車走外側車道。很多城市的機車道標線已模糊到看不見,若因此被開單,現場照片是最好的抗辯工具。

Q3圓環路口到底誰先走?

兩條規則:第 7 款規定無號誌圓環已進入圓環的車輛優先;第 8 款規定多車道圓環內側車道優先。簡單記就是已經在裡面的先走、內圈的先走,這跟很多人大車先走、先到先走的直覺不同。進入前先確認有無號誌,有號誌看號誌,沒號誌才套用這兩條規則。

Q4爭道行駛是什麼意思?

指違反道路優先權的 18 種駕駛行為,例如支線不讓幹線、起駛不讓行進中車輛、機車不在規定車道,依道交條例 45 條第一項處 600 至 1,800 元。

Q5什麼叫不立即避讓緊急車輛?

聞消防車、救護車等警號時,具體行為沒有騰出通道讓其通過即構成,判斷標準是行為而非主觀意願,不限你想不想讓。

Q6閃光紅燈號誌路口要怎麼通過?

第 18 款規定行經停車再開標誌或閃光紅燈路口須停讓,閃光紅燈等同停車再開,不是減速通過。

Q7爭道行駛和危險駕駛差在哪?

爭道行駛是違反路權的態樣化處罰(45 條),情節嚴重逼車、蛇行致生危險可能另構成危險駕駛(43 條),罰則更重。

Q8聽到救護車到底要怎麼讓?

原則靠右減速停車,依來向判斷:在後方靠右停車、在路口不論號誌先停。內側車道盲目右切反而擋住避讓路線。

Q9收到爭道罰單怎麼申訴?

確認違規款別 → 調行車紀錄器與現場照片 → 評估道路型態不明或已盡避讓 → 30 日內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起訴。

Q10爭道行駛罰多少錢?

一般 18 款 600 至 1,800 元;不避讓緊急車輛 6,000 至 30,000 元加吊照吊牌;致人死傷 1 萬至 10 萬元加吊銷駕照車牌。

Q11怎麼證明自己有避讓動作?

行車紀錄器顯示的車輛移動軌跡是最有效證據;標線模糊或標誌遮蔽則以現場照片佐證。

Q12支線道不讓幹線 vs 左方讓右方適用哪個?

先看路型:支線讓幹線、少線讓多線優先;車道數相同時才適用左方讓右方,且僅限無號誌路口。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道路交通法第40条(緊急自動車の優先通行)等
韓國도로교통법 제29조(긴급자동차의 우선 통행)
中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3条(讓行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
德國StVO § 38(Wegerecht für Einsatzfahrzeuge)/§ 8(Vorfahrt)
法國Code de la route(dispositions sur la priorité de passage des véhicules d'intérêt général prioritaire)
美國State traffic codes / 'Move Over' laws(emergency vehicle right-of-way)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6

立法沿革 12

(0570124 制定)

汽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超車者,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鍰:   一、駕車行經彎道、陡坡、狹路、橋樑、隧道、交岔路、平交道、單行道道路修理地段者。   二、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之處所或地段超車者。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或對面有來車交會者。   四、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者。

(0640711 全文修正)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者。   二、在單行道或雙車道上駕車與他車並行者。   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者。   四、在多車道駕車,不依規定之車道行駛者。   五、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者。   六、駕車行駛人行道者。   七、駛至圓環路口,不讓已進入圓環之車輛先行者。   八、行近多車道之圓環,不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者。   九、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或兩線均為幹線道或支線道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者。   十、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者。   十一、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者。   十二、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者。   十三、機器腳踏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者。   不遵前項第六款、第十一款、第十三款之規定因而肇事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個月。

(0750513 全文修正)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二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者,   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者。   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者。   四、在多車道駕車,不依規定之車道行駛者。   五、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者。   六、駕車行駛人行道者。   七、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不讓已進入圓環之車輛先行者。   八、行經多車道之圓環,不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者。   九、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或兩線均為幹線道或支線道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者。   十、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者。   十一、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或在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者。   十二、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者。   十三、機器腳踏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者。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規定之罰鍰數額係六十四年修正時所定者,因社會經濟情況變動,已嫌偏低,顯不足以達成法律上之目的,爰斟酌實際情形,將第一項序文所定罰鍰部分修正為二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   二、第二款之「在單行道或雙車道」修正為「在單車道」,以期語意明確。   三、第七款於「圓環路口」上增列「無號誌之」四字,俾與實際情況相符。   四、第十一款末句增訂「或在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者」以策交通安全,而利消防。   五、第二項刪除,移列修正條文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

(0900102 修正)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者。   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者。   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者。   四、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者。   五、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者。   六、駕車行駛人行道者。   七、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不讓已進入圓環之車輛先行者。   八、行經多車道之圓環,不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者。   九、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或兩線均為幹線道或支線道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者。   十、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者。   十一、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或在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者。   十二、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者。   十三、機器腳踏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者。   十四、遇幼童專用車、校車不依規定禮讓,或減速慢行者。   十五、行經無號誌交叉路口及巷道不依規定或標誌、標線指示者。

立法理由一、罰鍰金額修正以新臺幣計算。   二、第四款酌作文字修正。   三、近來一般車輛未禮讓幼童專用車、校車致使事故頻傳,爰增訂第十四款。   四、為推動「無號誌交叉路口全停再開依序離開」等路權使用觀念,爰增訂第十五款。

(0941209 修正)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   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四、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   五、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   六、駕車行駛人行道。   七、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不讓已進入圓環之車輛先行。   八、行經多車道之圓環,不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九、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   十、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十一、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或在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   十二、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   十三、機器腳踏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   十四、遇幼童專用車、校車不依規定禮讓,或減速慢行。   十五、行經無號誌交叉路口及巷道不依規定或標誌、標線指示。

立法理由一、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改下列,各款中「者」刪除。   二、支線道與幹線道之定義不明,而且並非以線道多少區分,常有編列為幹線道之車道少於支線道之車道,造成駕駛人誤認,爰以道路之大小區分,以符實際駕車狀況,爰修正第九款之規定。

(1000503 修正)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   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四、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   五、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   六、駕車行駛人行道。   七、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不讓已進入圓環之車輛先行。   八、行經多車道之圓環,不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九、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   十、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十一、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或在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   十二、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   十三、機器腳踏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   十四、遇幼童專用車、校車不依規定禮讓,或減速慢行。   十五、行經無號誌交叉路口及巷道不依規定或標誌、標線指示。   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避讓者,並吊扣駕駛執照三個月。

立法理由第一項未修正,增列第二項條文:「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避讓者,並吊扣駕駛執照三個月。」

(1010508 修正)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   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四、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   五、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   六、駕車行駛人行道。   七、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不讓已進入圓環之車輛先行。   八、行經多車道之圓環,不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九、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   十、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十一、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或在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   十二、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   十三、機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   十四、遇幼童專用車、校車不依規定禮讓,或減速慢行。   十五、行經無號誌交叉路口及巷道不依規定或標誌、標線指示。   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避讓者,並吊扣駕駛執照三個月。

立法理由配合第三條第八款之修正,將第一項第十三款配合修正,餘未修正。

(1021224 修正)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   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四、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   五、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   六、駕車行駛人行道。   七、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不讓已進入圓環之車輛先行。   八、行經多車道之圓環,不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九、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   十、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十一、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或在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   十二、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   十三、機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   十四、遇幼童專用車、校車不依規定禮讓,或減速慢行。   十五、行經無號誌交叉路口及巷道不依規定或標誌、標線指示。   十六、佔用自行車專用道。   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避讓者,並吊扣駕駛執照三個月。

立法理由為確立自行車專用道之行車安全,保障自行車專用道不被汽車佔用,第一項爰增訂第十六款,明文規定汽車駕駛人佔用自行車專用道者處以罰鍰。

(1040505 修正)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   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四、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   五、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   六、駕車行駛人行道。   七、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不讓已進入圓環之車輛先行。   八、行經多車道之圓環,不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九、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   十、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十一、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在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   十二、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   十三、機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   十四、遇幼童專用車、校車不依規定禮讓,或減速慢行。   十五、行經無號誌交叉路口及巷道不依規定或標誌、標線指示。   十六、佔用自行車專用道。   十七、聞或見大眾捷運系統車輛之聲號或燈光,不依規定避讓或在後跟隨迫近。   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

立法理由一、配合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爰修正原條文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在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之處罰規定。   二、縱然經過新店救護車阻擋事件後,立法院已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條文內容,加重罰則,阻擋救護車之事仍然沒有減少;為阻遏相關不當事件持續發生,爰修正原條文第二項,明定「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   三、參照大眾捷運法第三條第四項規定賦予非獨立完全專用路權大眾捷運系統行經共用通行交岔路口具有優先通行意旨及為維護大眾捷運系統運行安全,增訂第一項第十七款汽車駕駛人聞或見大眾捷運系統車輛之聲號或燈光,不依規定避讓或在後跟隨迫近之處罰規定。   四、為維護大眾捷運系統運行安全,大眾捷運系統車輛量體大,其前後方需保持一定淨空空間,考量未來相關地方政府所規劃之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行駛規定可能未盡相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將配合定明汽車原則不得在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後方跟隨,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允許在後跟隨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1080326 修正)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   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四、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   五、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   六、駕車行駛人行道。   七、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不讓已進入圓環之車輛先行。   八、行經多車道之圓環,不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九、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   十、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十一、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在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   十二、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   十三、機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   十四、遇幼童專用車、校車不依規定禮讓,或減速慢行。   十五、行經無號誌交叉路口及巷道不依規定或標誌、標線指示。   十六、佔用自行車專用道。   十七、聞或見大眾捷運系統車輛之聲號或燈光,不依規定避讓或在後跟隨迫近。   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   前項情形致人死傷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

立法理由一、新增第三項。   二、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者因而致人死傷者,提高汽車駕駛人罰鍰數額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並吊銷駕駛執照。

(1120414 修正)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   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四、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   五、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   六、駕車行駛人行道。   七、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不讓已進入圓環之車輛先行。   八、行經多車道之圓環,不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九、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   十、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十一、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在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   十二、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   十三、機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   十四、遇幼童專用車、校車、教練車不依規定禮讓,或減速慢行。   十五、行經無號誌交叉路口及巷道不依規定或標誌、標線指示。   十六、占用自行車專用道。   十七、聞或見大眾捷運系統車輛之聲號或燈光,不依規定避讓或在後跟隨迫近。   十八、行經設有停車再開標誌、停標字或閃光紅燈號誌之交岔路口,不依規定停讓。   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   前項情形致人死傷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

立法理由照協商條文通過。,

(1141028 修正)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   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四、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   五、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   六、駕車行駛人行道。   七、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不讓已進入圓環之車輛先行。   八、行經多車道之圓環,不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九、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   十、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十一、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在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   十二、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   十三、機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   十四、遇幼童專用車、校車、教練車不依規定禮讓,或減速慢行。   十五、行經無號誌交叉路口及巷道不依規定或標誌、標線指示。   十六、占用自行車專用道。   十七、聞或見大眾捷運系統車輛之聲號或燈光,不依規定避讓或在後跟隨迫近。   十八、行經設有停車再開標誌、停標字或閃光紅燈號誌之交岔路口,不依規定停讓。   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及吊扣該汽車牌照六個月。   前項情形致人死傷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及該汽車牌照。

立法理由考量緊急車輛執行任務優先通行之重要性,若駕駛人不避讓緊急車輛將產生嚴重危害,爰提高第二項、第三項罰鍰及增訂吊扣(銷)牌照處罰。不立即避讓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及吊扣該汽車牌照六個月;致人死傷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及該汽車牌照。

(0570124 制定)

汽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超車者,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鍰:   一、駕車行經彎道、陡坡、狹路、橋樑、隧道、交岔路、平交道、單行道道路修理地段者。   二、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之處所或地段超車者。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或對面有來車交會者。   四、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者。

(0640711 全文修正)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者。   二、在單行道或雙車道上駕車與他車並行者。   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者。   四、在多車道駕車,不依規定之車道行駛者。   五、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者。   六、駕車行駛人行道者。   七、駛至圓環路口,不讓已進入圓環之車輛先行者。   八、行近多車道之圓環,不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者。   九、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或兩線均為幹線道或支線道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者。   十、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者。   十一、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者。   十二、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者。   十三、機器腳踏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者。   不遵前項第六款、第十一款、第十三款之規定因而肇事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個月。

(0750513 全文修正)

一、原條文規定之罰鍰數額係六十四年修正時所定者,因社會經濟情況變動,已嫌偏低,顯不足以達成法律上之目的,爰斟酌實際情形,將第一項序文所定罰鍰部分修正為二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   二、第二款之「在單行道或雙車道」修正為「在單車道」,以期語意明確。   三、第七款於「圓環路口」上增列「無號誌之」四字,俾與實際情況相符。   四、第十一款末句增訂「或在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者」以策交通安全,而利消防。   五、第二項刪除,移列修正條文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

(0900102 修正)

一、罰鍰金額修正以新臺幣計算。   二、第四款酌作文字修正。   三、近來一般車輛未禮讓幼童專用車、校車致使事故頻傳,爰增訂第十四款。   四、為推動「無號誌交叉路口全停再開依序離開」等路權使用觀念,爰增訂第十五款。

(0941209 修正)

一、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改下列,各款中「者」刪除。   二、支線道與幹線道之定義不明,而且並非以線道多少區分,常有編列為幹線道之車道少於支線道之車道,造成駕駛人誤認,爰以道路之大小區分,以符實際駕車狀況,爰修正第九款之規定。

(1000503 修正)

第一項未修正,增列第二項條文:「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避讓者,並吊扣駕駛執照三個月。」

(1010508 修正)

配合第三條第八款之修正,將第一項第十三款配合修正,餘未修正。

(1021224 修正)

為確立自行車專用道之行車安全,保障自行車專用道不被汽車佔用,第一項爰增訂第十六款,明文規定汽車駕駛人佔用自行車專用道者處以罰鍰。

(1040505 修正)

一、配合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爰修正原條文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在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之處罰規定。   二、縱然經過新店救護車阻擋事件後,立法院已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條文內容,加重罰則,阻擋救護車之事仍然沒有減少;為阻遏相關不當事件持續發生,爰修正原條文第二項,明定「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   三、參照大眾捷運法第三條第四項規定賦予非獨立完全專用路權大眾捷運系統行經共用通行交岔路口具有優先通行意旨及為維護大眾捷運系統運行安全,增訂第一項第十七款汽車駕駛人聞或見大眾捷運系統車輛之聲號或燈光,不依規定避讓或在後跟隨迫近之處罰規定。   四、為維護大眾捷運系統運行安全,大眾捷運系統車輛量體大,其前後方需保持一定淨空空間,考量未來相關地方政府所規劃之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行駛規定可能未盡相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將配合定明汽車原則不得在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後方跟隨,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允許在後跟隨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1080326 修正)

一、新增第三項。   二、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者因而致人死傷者,提高汽車駕駛人罰鍰數額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並吊銷駕駛執照。

(1120414 修正)

照協商條文通過。,

(1141028 修正)

考量緊急車輛執行任務優先通行之重要性,若駕駛人不避讓緊急車輛將產生嚴重危害,爰提高第二項、第三項罰鍰及增訂吊扣(銷)牌照處罰。不立即避讓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及吊扣該汽車牌照六個月;致人死傷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及該汽車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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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5 條規定:「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按遵行之方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