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4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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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 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四、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 五、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 六、駕車行駛人行道。 七、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不讓已進入圓環之車輛先行。 八、行經多車道之圓環,不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九、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 十、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十一、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在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 十二、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 十三、機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 十四、遇幼童專用車、校車、教練車不依規定禮讓,或減速慢行。 十五、行經無號誌交叉路口及巷道不依規定或標誌、標線指示。 十六、占用自行車專用道。 十七、聞或見大眾捷運系統車輛之聲號或燈光,不依規定避讓或在後跟隨迫近。 十八、行經設有停車再開標誌、停標字或閃光紅燈號誌之交岔路口,不依規定停讓。
- 2.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及吊扣該汽車牌照六個月。
- 3.前項情形致人死傷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及該汽車牌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5 條規範 18 種爭道行駛違規,處 600 至 1,800 元;不立即避讓救護車等緊急車輛最重吊銷駕照、吊扣車牌六個月。
Q · 聽到救護車沒馬上讓,會被罰多少?
不立即避讓最重罰 3 萬、吊照吊牌六個月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5 條第二項,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等警號不立即避讓者,處 6,000 至 30,000 元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吊扣該汽車牌照六個月;第三項規定若因此致人死傷,罰鍰提高為 1 萬至 10 萬元,駕照與車牌同時吊銷。一般 18 款爭道行駛則為 600 至 1,800 元。
深度解讀
路上最常見的罰單之一,藏在你每天都在做的駕駛動作裡。這條列了 18 種「爭道行駛」的違規態樣,每一種都是 600 到 1,800 元罰鍰。聽起來不多?但真正的殺傷力藏在第二項:聽到救護車、消防車的警笛不立即避讓,直接跳到 6,000 到 30,000 元,駕照吊銷加上車牌吊扣六個月。如果因此導致有人死傷,罰鍰飆到 10 萬元,駕照和車牌同時吊銷。18 款裡面有幾條你可能天天在犯:機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第 13 款)、支線道不讓幹線道(第 9 款)、起駛前不讓行進中車輛(第 10 款)。多數人被開單時的反應是「我哪有爭道」,但法律上的「爭道」不需要你有主觀意圖搶路,只要客觀上做了這 18 種行為之一就構成。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6 則
立法沿革 12 版
- 罰鍰名詞
- 按名詞
- 人行道名詞
- 吊扣名詞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67 條條文
本條有 1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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